这种情况的可否抵扣进项税额,有必要明确一下
发文时间:2020-05-28
作者:金明鉴 丁潇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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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平息。这期间,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受到的冲击比较大。


  党中央、国务院牵挂着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习主席多次指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给出优惠政策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公告2020年第13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税公告2020年第24号(后文分别简称“13号公告、5号公告、24号公告”),明确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的支持力度很大,有力的支持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但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涉及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产品生产者)处采购农产品(凭票扣除),原合同价格103万元(含税),按原征收率3%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万元(直接销售或初加工税率为9%的产品),或10万元(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


  但是,因为财税[2017]37号规定的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日之后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如果不允许纳税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只允许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非自产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变为1.0198万元,与征收率降低前可扣除进项税额相比,少抵扣7.9802万元。且如果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还能否加计扣除,也是不太明确。


  不讲深加工加计扣除了,就因为不能按票面金额*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来说,客户是一定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降价的。因为相差了含税总价*7.75%的金额,可不是一笔小数字,可能企业的纯利润都没有这么多。


  虽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应客户需要继续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1、这份问答出的很晚,4月18日才发布;2、这毕竟只是一个问答,不是正式的文件。正式的文件是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后又延长到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发布的13号公告政策制定初衷来看,不应该给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困扰。


  并且,财税[2017]37号文,规定说“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因为当时农产品只有3%的征收率,并没有1%的征收率!而按照13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外)在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销售农产品,征收率就是1%!;从13号公告、5号公告、24号公告的要求来看,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外)在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至少是5月31日期间),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征收率为1%,才是最符合公告要求。


  那么,允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到1%征收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扣除率抵扣,应该是符合政策本意的。


  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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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相同金额的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却大不同

日常工作中,关于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咨询特别多,说实话真的有点乱!主要政策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除去核定扣除和进口农产品的情况,今天举例说一说纳税人2019年4月1日以后从不同供货方购进相同金额(含税或免税)的农产品,取得不同的扣除凭证,到底都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


  一、A公司自甲贸易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17431.19元,税额82568.8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第二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17431.19*1%=9174.31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


  第三种情况:A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1743.12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82568.81元。


  二、B公司自乙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自产农产品,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B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B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注意:


  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三、C公司从自然人赵六(农业生产者)处购入其自产农产品,C公司自行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C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


  第二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注明“收购”字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1000000*9%=90000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1000000*1%=10000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


  第三种情况:C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元;如果未分别核算,只能按第一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90000元。


  四、D公司自丙粮油经销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农产品,取得其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70873.79元,税额29126.21元,价税合计金额为1000000元,发票信息如下:

image.png

  第一种情况:D公司为一般企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


  第二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专门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票面金额970873.79*9%=87378.64元,同时在领用相关农产品时可以加计扣除1%,全部领用后可以加计扣除970873.79*1%=9708.74元,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


  第三种情况:D公司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如果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允许按第二种情况抵扣进项税额,即总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97087.38元;如果未分别核算,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29126.21元(此情形就不要加计扣除了)。


  第四种情况:D公司可以放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票面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9126.21元。


  注意: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凭证。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也适用以上政策,同时部分地区明确疫情期间开具1%专票也可以适用以上政策。


  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或自开专票后如选择计算扣除,需要将勾选(认证)的对应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四家公司从不同供货方购入农产品取得不同扣除凭证,均支付价款(含税或免税)1000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却大不相同,对比如下图:

image.png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分清不同情况,准确抵扣进项税额,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注:文中发票票样为旧版本,请以票面信息为准!


如何区分“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

同样都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有时是“视同销售”,而有时又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在税务上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两种情形应该如何区分?一起来看看吧!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备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视同销售情形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区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购进货物、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四种情况来处理:


  1.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购进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销货物的,非同一县市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4.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以实际问答进行说明


  1. 公司准备购买20张机票用于奖励公司优秀员工团队,请问购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中抵扣。你公司用于奖励员工的20张机票,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额中抵扣。


  2. 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参与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了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因此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用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单位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为改建方舱医院无偿提供的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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