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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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以下占用土地行为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相关资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报备的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证明材料的具体样式由省税务机关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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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 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据此,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发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57号)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藏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84号)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45号)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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