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草原”耕地占用税的一个争议点
发文时间:2019-09-20
作者:骏哥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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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后占用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继续纳入征收范围


  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的暂行条例时代,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草地的征收只限于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在2007版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中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除去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之外的其他草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之列。在2017版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中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除去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之外的沼泽草地和其他草地都不在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之列。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里的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按照上述土地用途分类,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属于农用地,其他草地属于未利用地。实务中,占用未利用地的情形越来越规范,未利用地大量出现在土地征用占用批文中。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后,农用地转用审批更加严格,因而出现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和人工牧草地而以其他草地的名义进行报批的现象,当然不可否认也确实有一批实际占用其他草地的情形。


  以内蒙古地区为例,各地存在国土部门与草原管理站对同宗土地认定不一致的现象。例如对同宗土地,国土部门认定为其他草地,而草原管理站确认为牧草地,且给草地承包者发放草牧场使用权证,并在“农转非”的过程中也按牧草地的标准确定补偿标准。由于属于其他草地,所以在“农转非”的过程中并不涉及征收耕地占用税。鉴于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明确:“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属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019年9月1日,新的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财税〔2014〕20号文无论存废如何,其内容都被新的实施办法吸收,占用了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继续被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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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上线运行后,对于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系统自动返回“已完税”,无法代收次年车船税税款。《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没有对此情况予以明确,需要对保险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予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已不再适用,故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以及其具体内容。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时,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等信息,以便于纳税人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


  (四)《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修改)全文废止。原公告的规定内容已由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予以明确。


  (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全文废止。


  三、注意事项


  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


  (一)关于购置的新机动车


  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12月填写。


  (二)关于续保的旧机动车


  当年未完税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当年1月至12月填写。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不代收次年车船税,同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三)关于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


  发票备注栏中按照补征年度,分年填写补征的税款、补征税款所属期、补征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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