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出口退税检查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6-10-18
文号:国税函[1996]59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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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家税务局: 

  1996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贯彻出口迟税政策,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查处骗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从1995年全国出口退税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地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出口退税管理偏松,审核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区对防范和打击骗税认识不足,查处骗税案件不力。不法分子、不法企业利用虚假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骗税活动猖獗,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根居《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6]41号)精神,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6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现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l995年“7月1日以后办理过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所退税款包括出口企业1994年和1995年应退未追结转到1996年退税款和1996年当年已退税款,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不受此限; 

  二、检查内容 

  (一)出口退税政策方面 

  除按常规检查出口退税的凭证、退税依据、退税手续等问题外,要特别注意检查: 

  1。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下称《办法》)第二十、二十一项的法规,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监管手续;是否按法规对“进料加工”贸易中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款在销售料件的当期从退税款中进行了抵扣。 

  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1994年以来出口的卷烟,是否按《办法》第二十二项法规办理有关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核销手续。 

  3.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是否按《办法》的有关法规执行;是否存在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办理退税的情况。 

  4.1995年以来国家两次调整退税率,出口企业退税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执行,有无错用退税率的问题。 

  5.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1995年7月1日以后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在委托方退(免)税,所需手续是否齐备。 

  6。出口企业1995年7月1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对国家统一法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是否也办理了退税。 

  (二)骗取出口退税方面的检查 

  1.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真票假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况;出口货物的货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增出口货物数量、虚抬出口货物收购价格的情况。特别是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草柳藤制品、农副产品等货物,需认真进行检查。 

  2.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或“买单”业务并申报办理退税的。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有无假出口卷烟、骗取免税的情况。在检查中,发现有疑点的卷烟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及时进行查验。 

  (三)出口退税工作方面 

  1.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1995年以来调整退税率、出口退税的一些新法规,如恢复“专用税票”是否进行了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2.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 

  3.对有疑问的退税单证是否按国税发[1995]37号文件的法规,发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何。有无未发函调,或未回函并退税的。回函有无发现弄虚作假,勾结骗税的。 

  三、检查要求 

  (一)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19%年的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结合今年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挂帅,统一部署。应将本通知尽快传达到本地区各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整个检查工作的方案。在全面开展检查的同时,组织检查组选择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应低于40%。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总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法规处理,多退的税款要立即追缴,少退的税款应及时补足,对检查中发现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三)凡发现申请退税的企业有骗税嫌疑的,在查清问题以前对该企业暂不办理退税,待查证落实后再按法规处理。凡发现出口企业有骗税行为或屡次发生骗税业务且数额巨大的,要全部追回被骗税款并应报请总局停止其出口退税权,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外经贸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将其缉拿归案。 

  (四)请各地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于1997年1月底以前书面上报总局。 


19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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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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