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发文时间:2020-06-19
作者:一品税悦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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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一


  丙公司通过乙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50%的股份,2019年,乙合伙企业获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当年末,乙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合伙人人,丙公司分得500万元。


  请问: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500万元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5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因:


  丙公司按约定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500万元,不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列二


  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19年,丙公司获得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


  请问: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复: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因:


  丙公司按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1000万元,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符合免税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红利所得,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参考二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关注以下8个事项:


  一、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也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二、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无需税局备案,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


  三、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自己留存的备查资料主要有: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四、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了。


  五、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3)如既有税会差异又有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的则两张表同时填写。


  (4)企业发生处置投资项目如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六、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不包括处置及处置以后取得的所得。


  七、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受12个月期限限制。


  八、符合免税条件的投资收益是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关于股权架构,小编再补充一些小知识点:


  股权架构设计需遵循的原则


  1、股权结构简单明晰


  一般创业初期股东就是创始人、联合创始人、投资人,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没有必要为了追求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随着企业的发展,创业企业会涉及几轮融资,以及引进资源型合伙人、管理团队持股、员工股权激励。通常可以将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作为显名股东,后续的投资人、员工激励股权、合伙人等都放在持股平台上,以简化股权架构。


  2、切忌股权均等


  股权平均分配导致创业股东在做决策时,彼此话语权或者表决权是相近的,如相互意见不一致时,极易内耗,甚至出现僵局。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不会凸显问题,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矛盾可能会逐渐产生。纵观身边的成功企业,必有一个核心大股东。


  3、预先设置期权池


  预先设置期权池,即提前预留一部分股权暂时不进行分配,因为股权一旦分配出去,收回难上加难。在企业的初创及发展阶段,每个人的实际能力和实际表现对公司的贡献和预期均不相同,通过设置期权池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来进行科学灵活的分配,可以减少矛盾的发生。如果项目已经开始,但还差一个CEO或者CFO,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预留股权出来,用来吸收新的合伙人。当然,预留的部分也可以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新的人正式入职之后再分配给他。


  4、设置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


  相对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法是有区间有梯次的,一般而言,创始人作为大股东需持股51%以上甚至是2/3,联合创始人的股权比例的设置区间为20-30%,同时另行预留10-15%的期权池。创始人肯定是公司老大无疑,联合创始人有一定的话语权,期权池给员工做股权激励。


  5、股东之间资源互补


  企业初创时,股东之间的资源诸如资金、创意、专利、技术尽可能互补。如果两个股东之间的资源与优势过于相似的话,很有可能在公司发展中产生分歧,甚至另起炉灶以相同的商业模式互相竞争。


  二、始终牢记股权比例的九条生命线


  1、67%:绝对控制权,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一票通过权


  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


  2、51%:相对控制权,多数事项有一票通过权


  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3、34%:安全控制权,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股权与之冲突,则为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批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6、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可以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8、3%:临时提案权,提前开小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9、1%:代位诉讼权,可以间接地调查和起诉


  即派生诉讼权,可以有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三、创始人紧抓企业的控制权的几点建议


  1、坚守掌控50%以上的股权


  一般而言,除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其余事项只需50%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因此,创始人在初始阶段设计股权架构时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尽可能持有高比例的股权,以便在今后融资股权被稀释时能够仍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如果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权,他就有一个天然的否决权。换句话来说,他持有50%以上的股权,没有他的同意,这个事情也通过不了,因为没有他的同意,赞成票应该是达不到2/3或则3/4以上。所以说在股东会层面,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好最理想的一个办法就是维持50%以上的股权。


  2、低于50%股权的掌控措施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融资就不可能避免导致股权被稀释,此时可采取归集表决权的措施维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归集表决权,即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例如创始人只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就只有30%的表决权,当他把其他几个创始小股东拥有的20%以上的股权归集在一起的时候,他就会有了50%以上的表决权。


  3、以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的方式保持控制权


  《公司法》尽管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其同时也规定了章程另行约定优先,以赋予股东对公司章程有更多自由空间。因此,作为创始人可利用公司章程来设置一些机制,比如“一票否决权”、财务管理权的归属等,这些机制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创始人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4、谨慎融资,以防“引狼入室”


  投资有风险,融资也有风险,企业融资的初衷往往是解决财务危机、发展壮大企业,但作为创始人来说,融资时得注意风险防控。一方面,要注意所引入的投资是财务投资者还是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一定要慎用“对赌”机制。对赌时一定要判断对赌事宜是否处于自己可预期范围之内、对于对赌后果是否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等,否则有可能将自己辛苦打下的江山拱手送人。


  由此可见,股权架构的设计非常重要。如果我们把公司比作一棵大树,那么股权架构就是大树的枝干,树叶、花朵以及果实都是在它的基础上长出来。只有股权架构搭建好了,企业才能成长为苍天大树,否则一切终化为空。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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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预缴时到底能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做第三次修订,于是,就有提出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不可以在预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该问题引起“税月无垠”群群友热议,以下是对问题的分析。


  长投权益法税会差异与免税收入


  长投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是公认的税会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税会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点不同:准则认为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便是真实的投资收益实现,而企业所得税法认为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点。由此,引起投资收益确认时点差异,这种差异类型被称为时间暂时性差异。


  另外一种被认为是永久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取得的”从另一层面说明了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实际分配时才能给予免税。


  以上差异形成了这样一种涉税调整思路:


  1.持有期间实现盈余,投资收益实现,纳税调减;如果确认亏损,纳税调增。


  2.持有期间分配股息、红利,准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不确认收入)。税法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纳税调增(暂时性差异);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调减。


  长投权益法下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享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预缴时便可以享受。


  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准备如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案例


  果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19年发生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交易事项如下:


  2019年3月,果果公司预发行普通股和以一批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作为对价,从非关联方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果果公司发行300万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公允价10.5元,同时支付承销商佣金、手续费共10万元;设备原值7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2019年4月3日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


  2019年4月15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除一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资产、负债与账面价值相等,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2019年7月3日。果果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库存A型号节能灯,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乙公司购入产品后对外销售80%(20%于2020年5月10日销售)。201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000万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2020年7月1日,股东大会分配股息、红利,果果公司分得300万元。假设年初到第三季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500万元,当年度净利润为190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额各期平均分摊。果果公司年初到9月份累计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为2300万元(包括实现的投资收益)。


  试分析果果公司预缴阶段和汇算清缴阶段的税会差异,并填写相应涉税表格。(以上部分的A105000不存在其他调整事项,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分析】


  (一)会计处理


  1.初始投资时点


  投资时间为2019年4月3日,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可视为投资时点满足。


  初始投资成本:10.5*300+800*1.13=405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05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股本  3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850


  支付承销商等费用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


  贷:银行存款  10


  设备处置: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7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200


  2.后续计量


  实现盈利,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净利润


  =2000+(1200-1800)/10/12*9+(200-350)20%=1925万元)


  果果公司享有的份额:1925*20%=38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85


  贷:投资收益  385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385万元


  2020年7月1日分派股息红利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


  2020年乙公司1-9月调整后的净利润


  =1500+(1200-1800)/10/12*9+30


  =1485(万元)


  果果公司享有的份额为:1485*20%=29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97


  贷:投资收益  297


  2020年年底,乙公司调整的净利润为:1900+(1200-1800)/10+30=1870(万元)


  果果公司享有的份额为:1870*20%=374(万元)


  汇算清缴税务处理:2020年投资收益调减374万元;分红纳税调增300万元(暂时性差异),同时调减300万元(永久性差异)


  (“√”表示确认收入,“×”表示不确认收入)


  (二)填表


  1.2019年实现投资收益,纳税调减


  (1)2019年汇算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2020年7月宣告分红


  (1)预缴阶段


  A.预缴主表


  B.填写《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C.《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2)汇算清缴阶段


  A.《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B.《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D.《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E.主表


  结尾


  长股权益法投资收益能否扣除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1.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相关投资收益;对于该投资收益,税法并不认可,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A105000表纳税调整。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会计对于已经实现收益的分红不再确认,作为冲减长投账面;税法确认相关分红收入实现,同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的调减,该调减预缴时便可实现,汇算清缴通过A107010表进行处理。


  长投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扣减在预缴阶段其实不存在调整的问题,一个是没有表格可做调减,另外,实际调减的也仅是分红部分。至于长投权益法下因为被投资方实现利润导致投资方投资收益的实现,目前只能按照准则的口径进行会计确认,由此,引起对税会差异会占用企业一定资金的担忧,但这种差异最终在汇算清缴能够实现调整。然而,税会差异的那点子事情远非税收层面那么简单的事情——正规的会计处理对于追求利润业绩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保障财报公允、合理披露的最佳做法。如此,长投权益法下投资收益在平时能不能调,需不需要调,对哪些企业有利,哪些无益处——鱼与熊掌的关系,想来已经明了。


投资收益增值税、所得税免税和征税情形全汇集​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增值税: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除上述情形外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增值税: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其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计算企业所得税(10%预提所得税)。


  三、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


  1.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收取价款/1.06*0.06)


  2.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利息收入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投资收益


  1.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应按照利息收入并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转让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


  1.增值税:


  (1)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应当按照转让金融商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6*0.06,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让上述情形以外的,或者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其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1)转让金融商品的投资收益,不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混合型投资的投资收益


  1.增值税:


  (1)不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该投资只要符合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的实质,就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确实属于股权性质,拥有净资产所有权、表决权、决策参与权的,即便在分配上具有固定或保底的形式,不应计征增值税。


  (3)假设在投资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在赎回时,支付了超过投资成本的差额,应视为投资企业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利润,应对取得的差额部分,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的规定: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七、永续债的投资收益


  1.增值税:


  (1)不论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该投资只要符合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的实质,就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确实属于股权性质,拥有净资产所有权、表决权、决策参与权的,即便在分配上具有固定或保底的形式,不应计征增值税。


  (3)假设在投资取得固定或保底利润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在赎回时,支付了超过投资成本的差额,应视为投资企业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利润,应对取得的差额部分,按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的规定: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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