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如何筹划年终奖发放 实现个税税负最低?
发文时间:2019-01-03
作者:赵国庆
来源: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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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明确,对于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月税率表计算个税的政策给予3年过渡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


  鉴于自2019年起,年终奖仍然可按特殊算法,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因此工资在年度中间如何发放则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税负。因此,对于单位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如何分解年终奖和剩余工资就是筹划的关键点。说句大白话,全年工资性收入税收筹划的关键就是,如何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数额,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税负的最低,这个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考虑到工资和年终奖都存在超额累进税率的问题,在一个既定的收入总额内,工资、年终奖之间的变动会涉及到各自税率的变动,要找到那个在既定收入总额下,能够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那个年终奖数额并非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们需要在一个一个的分段函数区间去探索。


  为此,我们先随便举一个收入数字,来探索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年终奖数额决定的规律。


  我们假设,某个人的全年收入是820000元(为方便讨论,假设这个数额是已经扣除了6万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金额,真实情况只要加上就可以)。我们可以先这么假设,如果820000元全部发年终奖,工资是0,然后通过不断减少年终奖发放,增加工资发放,由此来测算在哪个数值会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我们先假设,减少年终奖发放的数额为X(这个数额就是年度发放工资的数额),然后我们分别计算出此时年终奖和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我们用Y来定义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找到使Y最小的值,即M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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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全年工资在不同区间上,工资和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关系来看,在每个区间,Y和X要么是单调递减关系,要么是单调递增关系。比如在工资处于(0,36000)这个区间,工资增加后,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不断下降的。而到了(420000,520000)这个区间,工资再增加,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就开始增加了。


  但是,比较麻烦的是,由于税率跳档问题,这个函数在断点处是不连续的,即每个断点处前后Y的数字可能是跳跃的。也就是说,这个函数是一个不连续的区间函数,但在每个区间内部,函数是单调的,要么单调递减,要么单调递增。基于区间函数的数学性质,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针对一个既定的全年工资性收入,一定存在一个唯一的工资和年终奖分配数额,能实现全年税负最低或最高;


  2、基于这个区间函数在每个区间内都是单调递减或递增的,实现全年税负最低或最高的点一定是处于区间的断点处;


  3、鉴于这个区间函数是不连续的,为了找到那个实现全年税负最低的点,我们必须比较断点处的数值大小。


  这里,我们分别考察公司发放420000元工资、420001元工资、520000元工资、660001元工资、676000元工资以及784001元工资时,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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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X在420001点处的全年税负比420000高,而X在(420000 520000)区间是一个单调递减函数,也就是在这个区间,X越大全年税负反而越高,这是一个转折点。但是,我们进一步发现,在X=520000这个断点处,全年税负反而比X=420001处更低,且这个断点处的全年实际税负是所有后面断点处最低的。结合我们前面提到的函数性质,就是后期在各个区间,Y和X之间是单调递减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证明,在X=520000处,该个人全年实际税负最低,即对于全年总收入在820000元的个人,发放300000元的年终奖和520000元的工资,这个人的全年实际税负最低。


  这里,我们在数学上证明了,在国家年终奖3年过渡期间,对于全年收入的规划上,确实存在一个年终奖发放的数额能导致全年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


  如何寻找这个数值呢,我们通过上面数学分析可以看到,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点一定是在断点处,这个点实际也是年终奖税率跳档的点。因此,通过年终奖税率跳档点的测算,我们就可以很方便地针对各种情况的年收入总额,找到实现全年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发放方案。


  案例一


  假设全年收入3200000元(为方便讨论,假设这个数额已经是扣除了6万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金额)


  由于在这个收入水平上,年终奖税率始终小于工资税率,处于单调递减区间,我们直接从断点处找税负最低的数值就可以。此时,我们发现,在年终奖发660000元时,该纳税人整体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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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假设全年收入1320002元(为方便讨论,假设这个数额已经是扣除了6万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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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年终奖在960000元到660000元之间,年终奖税率还是高于工资税率,处于递减区间,这个肯定不是我们要找的区间。我们一定要在年终奖税率低于工资税率区间(递增区间)找,此时,我们发现,年终奖发420000元,个人所得税整体税负是最低的。


  案例三


  假设全年收入600000元(为方便讨论,假设这个数额已经是扣除了6万费用、专项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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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还是在年终奖税率低于工资税率的区间(递增区间)找,我们发现在年终奖是144000元时,该个人全年税负是最低的。


  因此,通过这个方法,我们可以简便地找出对于全年收入,如何规划工资和年终奖发放,全年实际个人所得税税负会最低。


  这个方法的前提是,我们没有考虑除单位工资外,个人其他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但是,对于每年6万费用的扣除,专项扣除的税额以及其他扣除(包括社会保险费、年金等其他,我们可以通过简单设置就能得出结论。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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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7日上午深圳市思迈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在深圳科学馆成功举办了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题交流会,来自100多家企业的财税人员参加了本次专题交流会,在交流会上有外资企业财税人员咨询:外籍员工2018年10-12月“过渡期”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TPPERSON现解答如下: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另根据2011年7月19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3次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而第二十八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所以,外籍员工等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合计为4800元(3500元+1300元)。


但是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改的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个税法》已经废止了“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理解在实施条例中将不会有相应的规定了。


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即“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该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也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该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外籍人员等不能再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了。


核定企业购入资产在改查账征收过渡期应如何处理

雁言税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四条是条很有意思的规定,这条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税期间投入使用资产改为查账征收的,可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在税前扣除,从而解决了核定改查账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购置资产如何计提折旧的过渡问题——就是这条特立独行的规定,引发了大家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计税基础,以及税前扣除问题的探讨。


  1.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征收期间购入一设备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发票,请问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该设备在改查账征收后,如何计提折旧,如何税前扣除。


  答: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除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外的企业类别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3.哪些企业的所得税不能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答:以下企业不能实行核定征收:


  ①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金融企业:


  ④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12类金融企业;


  ⑤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的社会中介机构;


  ⑥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⑦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⑧其他规定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包括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


  5.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改变通常在什么时候,未改变征收方式前,纳税人如何缴纳预缴?


  答: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6.哪些情况下,可以核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税额?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7.税务机关如何核定应税所得税额?


  答: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8.核定所得税率时,如何计缴所得税款?


  答:企业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在纳税年度内根据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的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9.各行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情况如何,多业经营,税务机构如何确认应税所得率?


  答:以下为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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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10.什么是税法意义上的计税基础,试着结合资产负债表角度阐述。


  答:计税基础是2006年发布的企业新会计准则中提出的概念,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这一用语。然而,学术界普遍认为会计的计税基础(Tax base)不同于税法的计税基础(Taxbasis)。税法意义上的计税基础仅是和资产相联系的概念。


  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某项资产的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在这计税基础一期间内,就该项资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将会于未来期间产生应税金额,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意味着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两者之间的差额可以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交所得税,


  11.计税基础和税前扣除是什么关系。


  答: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基础指的是资产计税基础。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税前扣除则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通俗来说,计税基础确定的是计算税额中衡量交易和事项的数额,而税前扣除则是规定缴纳所得税时,规定允许哪些可以扣除,哪些不允许扣除。


  12.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关系?


  答: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13.如何把计税基础、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结合起来理解,试着举例说明。


  答:举例:果果企业2021年向红十字会捐赠自产200万货物,用于目标脱贫地区,途中发生运费1.5万,红十字会可就该货物公允价格及提供相关支出运费支出载明的金额开具公益捐赠票据,企业以此作为计税基础,按照疫情捐赠相关规定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哪些,请进行简述和举例。


  答: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举例来说,内部凭证当中的成本分配表和工资单,企业在成本分配涉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多用途)时,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须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并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如果不按照合理方法分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加计扣除。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普通发票、通行费发票等几类可抵扣发票,需要引起注意,在保证发票来源可靠,业务真实前提下,务必要注意票据形式完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15.哪些情况下,企业支出可以内部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以下情况,企业支出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①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其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超过起征点的,须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6.企业支出需以发票等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


  答:企业支出需要以发票作为外部凭证的情况:


  ①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③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7.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有哪些,这些相关资料与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关系?


  答: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企业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18.哪些情况取得的凭证不得税前扣除,填写不规范发票包括哪些情况?


  答: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常见填写不规范发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项目填写不全、发票印章不符的发票;②发票开具没有使用中文;③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④没有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⑤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


  19.税前扣除凭证取得时间点最晚是什么时候?


  答: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20.企业在规定时间未取得符合规定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①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②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③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①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21.被税务机关认定未非正常化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换开、补开发票时,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并不是取得非正常户发票可税前扣除的万能药,上游的凭证到下游抵扣被发现异常有时需要较长时间。因开票方非正常户等原因而导致受票方异常凭证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交易过程中完整的业务痕迹(证据链)保留,这种情况需仰赖企业具备良好的内控体系。


  案例


  核定征收的果果企业2019年2月购入一单位价值120万机器设备安装生产线,购入时未取得原始凭证,但有合同等其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该设备2019年4月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安装耗费人工6万元,税法规定最低年限为10年,假设净残值为0。2021年该企业改为查账征收。请问企业核定该查账以后该套设备应该如何计提折旧。


  【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于核定改查账征收企业,在核定期间购置资产,如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购置设备安装生产线计税基础为126万元


  税法规定生产设备最低年限为10年


  2019年可计提折旧:126/10/12*7=7.35(万元)


  2020年可计提折旧:12.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021年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后,剩余年限为8年5个月(101个月),年折旧为12.6万元,至2029年4月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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