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时间:2019-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7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十四条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新机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申请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本公告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重要措施。本公告发布的《目录》涵盖了244家企业的3487个车型,它的发布标志着管理新机制落地生根,由专业机构装备中心依据20号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审查编列《目录》,各方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办理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专业性、精确性和便利化,优化了税务执法方式,提高了纳税服务水平,更好地维护了纳税人权益,落实了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需确定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按照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采集、分析省内部分汽车生产企业车辆成本利润率,同时参考其他省(市)确定的成本利润率,将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