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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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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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税收治理能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进一步优化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的管理机制。为确保该项机制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公告,就若干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就相关重点事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新机制?


  本公告实施前,税务总局参照交通部门以往的管理模式规定,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免税”)实行由相关企业申请、税务总局审核编列《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纳税人依据《免税图册》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的机制。这一机制有效落实了专用车辆免税的政策。为进一步提高专用车辆免税管理的精确性、便捷性和及时性,35号公告规定,免税的专用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二、如何办理专用车辆免税手续?


  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和专用车辆购车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下列流程办理专用车辆免税手续:


  第一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的车型,申请人需在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第二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组织技术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


  第三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


  第四步,对已经列入《目录》的车型,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


  第五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车辆电子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上述信息推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第六步,纳税人购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三、列入《清单》中的专用车辆,申请人还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吗?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操作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两部门根据多年来专用车辆免税的税收实践及车辆技术标准的实际情况,在本公告中编列了《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采油车、测试井架车、变电站半挂车等五十七种专用车辆列入《清单》。凡是列入《清单》的专用车辆,申请人无需再申请列入《目录》,可直接在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


  四、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标注免税标识?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关于专用车辆免税的规定,本公告明确,《目录》或《清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或《清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举例说明:A公司于2021年5月1日销售给B纳税人一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A公司上传车辆电子信息时未标注免税标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5月10日发布的《目录》包含了上述销售车辆的车型,A公司在2021年5月10日后可以修改B纳税人所购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标注免税标识并重新上传,B纳税人可以凭重新标注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从《目录》或《清单》撤销的车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还可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吗?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变化,适时调整《技术要求》、《目录》和《清单》。从《目录》或《清单》中撤销的专用车辆,自撤销公告发布之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不再接收该车型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举例说明:2021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目录》撤销了C公司所生产的某车型,C公司在2021年9月5日上传该车型的车辆电子信息时仍标注了免税标识,此时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该车型仍带有免税标识的车辆电子信息。


  六、申请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目录》?


  为确保新旧机制无缝衔接,申请人可以在2021年1月10日前将2020年12月31日(含)前生产的专用车辆新车型,按照本公告实施前的规定上传相关信息,申请列入《免税图册》;税务总局审核后将发布最后一期《免税图册》。2021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车型,申请人需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七、纳税人如何衔接《免税图册》和免税标识?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含)后购置的专用车辆,税务机关依据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举例说明:甲纳税人于2020年12月30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于2021年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乙纳税人于2021年3月1日购置一台专用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该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的免税标识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凭证等资料,办理免税手续。


  八、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可以申请退税吗?


  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购置的专用车辆,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依据《免税图册》及相关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举例说明:丙纳税人于2020年8月1日购买了一台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02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包含了上述已缴税车辆的车型,丙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2020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税图册》和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纳税人身份证明等资料,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九、新机制从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生效或者开具日期为准。车辆相关价格凭证是指,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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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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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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