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0-11-25
文号:国税发[2010]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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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

  (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加强货运发票的管理,对已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清理,严格核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质,严把认定关。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货运发票开票的预警机制,尤其对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发票数量异常的,要强化日常监控与专项评估。对运费进项税抵扣比重或金额大的企业,要分析运输商品、单价、里程、起运地、到达地等是否符合营业常规,加强对资金流、货物流、付款对象、记账凭证、运费生产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运费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对成品油生产纳税人的管理,对纳税人未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应重新复核是否属于应征税范围,从严查处通过改变销售货物名称的偷税行为。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以及对外购、委托加工收回、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加强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根据原料进货渠道、各单项产品收率、综合收率等经济指标以及产销量对应关系等开展评估。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强化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对列入出口退税审核特别关注信息的企业和商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强化出口退税的征、退衔接,密切出口货物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密切注意骗税动向,预防骗税的发生。抓好出口货物税收新函调办法的贯彻执行,重点加强异地购货出口货源的核查工作。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强化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通过分析行业销售利润率、成本率、费用率、税负率等,将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严格审核。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对预售转销售的,要加强实地核查,确认完工时点,及时结转销售、成本;积极获取房产、规划部门的外部信息,掌握企业开发项目的建、销、存情况,形成管理合力;强化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加强建筑工程支出真实性的审核,工程超预算企业成本费用的审核等,防止出现虚开、代开等人为加大成本费用的现象发生。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加强对行业管理的培训工作。研究非居民税源的分布规律和风险,识别其逃税、税收筹划模式和管理难点,重点防范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间接转让、低价转让股权的逃税行为。以判定纳税义务和归属应税所得为重点,加强对代表处等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加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管理。掌握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信息并利用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手段,切实加强非居民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防范非居民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六)加强存量房交易相关税收管理。重点针对纳税人以“阴阳合同”的手法偷逃税款的情况开展工作。确立税务部门对价格估值的主导地位,由税务部门确认或确定房产交易价格的评估值。提高存量房交易价格估值的科学性,应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房地产估价技术原则生成评估值。确保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主动性,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存量房交易环节各项税收。

  三、加大税务稽查的打击力度

  (一)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做好变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免)税、逃避缴纳税款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变造虚开黄金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法严惩倒卖专用发票的中间人,摧毁其犯罪网络,严肃查处受票企业再次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会同公安、海关部门继续认真做好部分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调查工作,对利用纺织、服装、家具、电子类等产品骗税行为适时开展重点检查。严格查处各类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及时发现新型违法行为手段,摸清案件发生规律,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反应和查处能力。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形成打击涉税违法活动的强大声势。

  (二)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检查工作部署,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指令性、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及自行安排检查项目有序推进。要及时总结行业性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政策漏洞,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做到检查一个行业、分析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

     (三)切实做好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工作。各地要在重点税源企业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上狠下功夫。要认真做好房地产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及时报送重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报告,深入剖析普遍性、典型性问题,为上级机关宏观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

  (四)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部署,按照“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的要求,将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税收违法案件检查结合起来,加大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配合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对发票违法信息源头的封堵力度。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工作,集中曝光一批制售、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典型案例。

  四、完善以查促管长效机制

      按照税源与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要求,税政、收入规划、大企业、国际税收、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须及时将税源管理和征管状况监控信息、需立案查处的涉税违法行为信息等及时提供给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及时将稽查中发现的税源及征管漏洞向上述部门反馈,上述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的建议,研究提出堵塞税收漏洞的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涉及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大企业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要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紧密结合,将稽查成果作为设置行业税负、利润率等平均值以及建立预警指标、评估模型等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以查促管、管查互动”,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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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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