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新规操作实务
发文时间:2019-01-21
作者:何垚焱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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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第一条与以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可分别享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区别对待,统一将标准提高至30万元,也即从以前的18万元一季度提高至30万元,同时别除了房地产的销售,也即房地产销售产生的应纳税额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定计算、缴纳、申报即可。


  【案例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7万元


  按原政策应缴纳增值税=27*3%=0.81万元


  按新政策为达到起征点季度30万元,应纳税额=0


  新政策比原政策减税=0.81万元


  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口径: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法理解读】


  以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经对比,这样的规定是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这次文件的变化也旨在抹平同一项规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政策差异,减少政策的负面效应,过去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而新政策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某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为1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5万元。


  按原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计税方法,月销售额=1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1+5%)*5%=0.48万元


  按现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月销售额=10-5=5万元<1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减税额度=0.24-0=0.24万元


  三、发生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法理解读】


  按照我国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由于其核算过程复杂、工期较长,需要按照预缴的方式缴纳税金,这样企业自身的缴税压力不大,也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收缴纳机制。


  这样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将自身的收入按照上述标准比照,也给了经营者更大的空间。


  【案例解读】


  位于A市的一般人建筑企业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第一季度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7万元,支付给分包款10万元。


  按原规定:


  该企业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27-10)÷(1+10%)*2%=0.31万元


  按现规定:


  该企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若该企业已经预缴增值税0.31万元,则可申请退回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注:4号公告第五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该建筑公司可以选择身份回转。


  四、一次性收款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实务中多有一项业务一次性收款的情况,例如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原理,这类款项进账时并未达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此按照平分原则,将纳税义务平摊到每个月度。


  【案例解读】


  老王出租自有住房给一国际幼儿园,与园方约定2019年每月租金9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


  新政实施前: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80000/1.05*1.5%=15428.57元。


  新政实施后: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期的选择:


  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法理解读】


  纳税期的选择充分体现出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中小微经营业主们的利益,给予个体一个空间,个体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更为有利的方式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解读】


  4.1 D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免征增值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3.6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4.2 E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0.36万元,共缴纳增值所=0.33+0.36=0.69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应缴纳增值税=31*3%=0.9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六、征管实操细节穿透: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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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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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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