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第一条与以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取消了可分别享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区别对待,统一将标准提高至30万元,也即从以前的18万元一季度提高至30万元,同时别除了房地产的销售,也即房地产销售产生的应纳税额还是按照原有的规定计算、缴纳、申报即可。
【案例解读】
一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27万元
按原政策应缴纳增值税=27*3%=0.81万元
按新政策为达到起征点季度30万元,应纳税额=0
新政策比原政策减税=0.81万元
二、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文件口径: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法理解读】
以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
经对比,这样的规定是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这次文件的变化也旨在抹平同一项规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政策差异,减少政策的负面效应,过去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政策,而新政策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解读】
某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月销售额为10万元,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5万元。
按原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采用差额计税方法,月销售额=1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1+5%)*5%=0.48万元
按现规定:
该劳务派遣公司月销售额=10-5=5万元<10万元,不缴纳增值税
减税额度=0.24-0=0.24万元
三、发生预缴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适用新规: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法理解读】
按照我国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业由于其核算过程复杂、工期较长,需要按照预缴的方式缴纳税金,这样企业自身的缴税压力不大,也能形成良性循环的税收缴纳机制。
这样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只需要将自身的收入按照上述标准比照,也给了经营者更大的空间。
【案例解读】
位于A市的一般人建筑企业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第一季度工程预付款金额为27万元,支付给分包款10万元。
按原规定:
该企业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27-10)÷(1+10%)*2%=0.31万元
按现规定:
该企业不需要预缴增值税,若该企业已经预缴增值税0.31万元,则可申请退回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注:4号公告第五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时该建筑公司可以选择身份回转。
四、一次性收款时纳税义务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法理解读】
实务中多有一项业务一次性收款的情况,例如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原理,这类款项进账时并未达到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此按照平分原则,将纳税义务平摊到每个月度。
【案例解读】
老王出租自有住房给一国际幼儿园,与园方约定2019年每月租金9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
新政实施前: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080000/1.05*1.5%=15428.57元。
新政实施后:
老王一次性收取租金10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9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期的选择:
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
【法理解读】
纳税期的选择充分体现出国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中小微经营业主们的利益,给予个体一个空间,个体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一种更为有利的方式降低税收成本。
【案例解读】
4.1 D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则1月免征增值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3.6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30万元,免征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4.2 E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2月份缴纳增值税=11*3%=0.33万元;3月份缴纳增值税=12*3%=0.36万元,共缴纳增值所=0.33+0.36=0.69万元
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应缴纳增值税=31*3%=0.9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六、征管实操细节穿透: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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