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可以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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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规定,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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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近期,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二、《通知》与149号文是什么关系?


  《通知》以149号文规定的框架为基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因此,各地税务机关需将这两个文件结合起来、一并落实,指导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业务。


  三、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根据149号文第一条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具体做法是,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一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是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例如,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多缴税款需要提交退还多缴税款资料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资料但急需清税文书的,可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纳税人若未履行承诺的,按照149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以按149号文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五、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六、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此类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七、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办税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做法是,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纳税人确认后,对相关税(费)种进行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零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相关附加税(费)。


  八、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办理税务注销前,纳税人不必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九、《通知》减少了哪些报送资料?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


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时,账面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按照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比例核定征收利股红个人所得税,一般采取营业收入一定比例附征的形式,对账面反应股利分配也不再补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核定征收企业的股利分配不是按实征收,而是采取平时附征的形式,虽然督促缴纳了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规避了涉税风险,给管理带来了漏洞。


  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注销税务登记时,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这样对账面非分配利润作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规定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都要进行清算所得的申报,将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要求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都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与是否为核定征收没有关系。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注销时,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2)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在实际征管中,也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因为核定征收,不按规定将成本费用准确入账,经常存在费用未记账情况,收入按照发票准确记账,导致未分配利润虚增,这部分虚增的未分配利润也会导致清算个人所得税的增加。


  注销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很多,但账上的钱加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入都不够偿还应付款,这是为什么呢?


  咨询提问


  注销公司,账上未分配利润很多,但账上的钱加上固定资产清理后的收入都不够偿还应付款,这是为什么呢?


  彭怀文解答


  这个问题,充分说明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现金为王”或现金的重要性。


  现金,就好比企业的“血液”。想想,一个人如果身体中没有了“血液”会怎么样?答案是不言而喻。


  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很多耳熟能详的企业,在开业初期都是巨额亏损,但是人家因为有前景,有投资者愿意投钱,也就是经过很多轮的融资,最终变成了今天的成功企业。京东、滴滴等都是典型例子,初期都是敢不停“烧钱”,有亏损也不怕,因为人家后续有现金融入。因此,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现金,账面上再多的利润都是虚的。


  同样的道理,在企业最困难的时期,政府一再强调要求银行不能断贷或抽贷,同时政府也会给予企业一定补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也就是“现金”是一个企业的“血液”。


  至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企业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的情况下,其价值是完全不一样的。


  尤其是一些企业生产经营中特有资产或专门资产,可能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是很值钱的资产,一旦终止经营价值就是剧烈减损,甚至反而会变成了负资产。比如一家酒厂的发酵池,因为酿酒工艺的特殊性,使用时间越长其价值越高,但是一旦不再酿酒了,其发酵池就不再值钱,反而可能需要花钱的去拆毁。


  同样的,企业因为持续经营而附带的品牌、销售渠道、商誉等无形资产,一旦终止经营后也自动消失。


  因此,对于一个企业让其“死亡”,变卖资产,应该是下下策,是最后的无奈选择,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让其“活下去”,然后投资人可以转让其股权也好于注销。


  至于账上有很多未分配利润,只要是做会计时间稍微长一点或了解国情的,都知道很多时候是不可相信的,原因太多。


  “现金为王”,只有现金才是资产价值的最终体现。其余资产的价值,都有可能是沉没成本或虚假的。


  作为企业经营者,首先也应关注“现金”,而不是利润。


2009年12月份的解答——


  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时,账上有未分配利润,由于该部分未分配利润是由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因此企业也没有能力对此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请问,该企业应如何处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是否必须分配给股东并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应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处理完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因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应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办理财产损失的审批手续。将账务处理完比后对剩余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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