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应与所得税优惠综合考虑
发文时间:2019-06-18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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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是近期国家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适用过程中,企业加计抵减的税额,将相应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建议企业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税收成本,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典型案例


  某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方便计算,只考虑2019年12月份收入情况,且不考虑附加税费。2019年12月,该公司账面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万元,进项税额为20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该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如果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A公司本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20万元。


  基本规定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的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对此进行了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缴纳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对“其他收益”科目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并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由此,增值税加计抵减额要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项目里的“其他收益”中体现。


  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则相应金额需要计入利润表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


  A公司选择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可加计抵减税额共2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2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更为310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的企业。据此,A公司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0-200-100-20=18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10×25%=77.5(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180+77.5=257.5(万元)。


  方案二


  A公司选择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此时,A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0万元,假设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A公司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0-200-100=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00×25%×20%+(290-100)×50%×20%=5+19=24(万元)。


  整体缴纳税额为200+24=224(万元)。


  建议


  值得关注的是,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可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同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实施情况。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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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提高至15%,专家提醒:测算总体税负变化,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虚拟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今年我国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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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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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87号公告,B机构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6%-40=20(万元);10月计提加计抵减额=40×15%=6(万元);10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6-0=7(万元);10月实际缴纳增值税=20-7=13(万元)。


  如果按照39号公告规定,B机构10月计提加计抵减额=40×10%=4(万元);10月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4-0=5(万元);10月实际缴纳增值税=20-5=15(万元)。不难看出,根据87号公告,B机构少缴增值税2万元。


  


增值税加计抵减,不要让“馅饼”变成“陷阱”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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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时,很多财务人员反应过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计入“其他收益”,虽然增值税少交了,但是企业所得税却多交了。


  这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馅饼”有可能变为“陷阱”。


  例:甲公司是A市一家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职工人数90人,资产总额4000万元。2019年全年销项税额为650万元,进项税500万元(其中4-12月进项税额为400万元),2019年利润总额320万元(其中,计入“其他收益”的加计抵减额为4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试计算甲公司2019年应交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应交增值税=650-500-400×10%=110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7%+3%+2%)=13.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0×25%=80万元


  合计=110+13.2+80=203.2万元


  如果我们换一个思路,假设没有使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甲公司的应纳税额又是一种什么情况呢?


  应交增值税=650-500=150万元


  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7%+3%+2%)=18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0%×25%+[(320-40)-100]×20%×50%=23万元


  合计=150+18+23=191万元


  少缴税=203.2-191=12.2万元


  也就是说,加计抵减政策不但没有让甲公司达到减税的目的,反而多交了12.2万元的税款。


  因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这一政策,如果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刚好处于接近300万元的区间,使用这一政策时就要格外谨慎,最好进行详细的测算。否则,很可能让“馅饼”变成“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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