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的分析
发文时间:2019-07-11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收藏
1200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实务中,有纳税人借此条款,将非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单独享受了税收优惠,尤其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300万元之后。一直对此存惑,近期该问题终于浮出水面,得到官方正解。


  仔细分析该条款,对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该说相关税收规定是明确的、精准的,并无瑕疵。


  一、上位法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单独计税的条件,应当由其法人单位汇总计缴。


  二、“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相当于特殊规定,仅仅是解决对其单独计税逻辑的合理性问题,且不能因单独征税而与上位法抵触。不代表其就是独立纳税人,因为只有法人资格单位,才是独立纳税人。


  视同独立纳税人是用来干什么的?仅仅是用来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引申作为它用。没有其它用途,如:不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确认小型微利企业,不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不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享受三免三减半等等。


  不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非法人分支机构既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分支机构身份证明,难道就无法对其征税了?因此采取特殊的处理方式,只是不执行本办法的汇总纳税,单独对其计算缴纳所得税,相当于是征收税款的补救措施。


  三、“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既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应是一种不合规行为,不合规的就应有弊,而不是有利。


  那么,视同独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即使后期能够提供分配表或身份证明,仍要按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5%,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自身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总机构独立法人的税收优惠对这一块所得额,也不得享受。只会多缴,不会少缴。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既无法提供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分支机构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应提供未提供相关资料、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予以相应处罚。


  四、能否核定征收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视同独立纳税人后,不参与汇总纳税,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但是,个人认为,核定征收只是税款征收的补救措施。不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其核定前提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只是事后才能确定,不能事前鉴定。事前就鉴定为核定征收的,明显逻辑混乱。


  五、总局解答


  问题12: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