犄角旮瘩:偶然所得的来源地问题
发文时间:2019-07-19
作者:王骏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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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的来源地问题


  之所以要讨论偶然所得的来源地问题,主要是恰好遇见一个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是企业去海外参加展会送给海外客户个人的礼品,要代扣代缴个税么?


  多数情况下,海外客户属于非居民的概率较高,非居民仅需要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承担中国国内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对于非居民取得的礼品收入,即使在定性上很明确属于偶然所得,也要先看其来源地。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我们假设该企业在海外发放的客户礼品符合此处财部74号公告第三条的偶然所得。但是无论是财部74号公告,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偶然所得的来源地标准。这里也确实留有一丝遗憾,财部74号公告错过了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进行界定的机会。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明确了稿酬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2019年1月1日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规则予以明确。当然,修改之后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707号)也同样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


  2018年10月20日官方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曾经拟做出规定,“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三)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五)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动产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六)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七)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曾经试图系统性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的来源地规则。


  但是由于出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时期比较敏感,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当时我国面临的外部压力也比较大,最终成文的国务院令707号并未对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的来源地纳入实施条例之中。如果在实施条例中不对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进行规范,那么就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后续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可能主要是为了解决政策衔接问题,财部74号公告也没有继续明确偶然所得的来源地规则。基于税收法定的原理,在来源地并未确定的情况下,上述企业在海外派送礼品的支出,也不宜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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