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调整了二手车交易的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了具体征管问题。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8个月期限内,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简要分析以下征管要点:
一、仅限于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一)不适用0.5%的三种情形。
1、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自用的;
2、二手车经销纳税人收购二手车自用后再销售的;
3、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
(二)不适用0.5%三种情形的计征方式。
1、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计征,应开普票,不得开专票;
2、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核对当初是否为小规模、是否未抵扣,历史数据可能会翻十几年前的旧账;如果是先作进项转出,后又抵扣的,难以核实。
3、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废止的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购进使用后再出售的,应适用13%税率,可开专票。应抵扣未抵扣的,应按13%;只有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才可适用3%、或按3%减按2%。
(三)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关键语句:“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注意:公告原文直接表述为“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而不是:减按或减征!
(一)表述变化。
9号公告减按的表述,未提及:按3%减按0.5%。17号公告的表述:“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两份公告的表述是一致的。
(二)计算原理变化。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这是一种全新的计算方式。只剔除实际征收税额,相当于认可0.5%就是一个征收率。
(三)对此后、此前计算方式的影响。
1、此后:只要有新的减按征收率,均应按此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1)现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0.5%)=99.5;
应纳税额=99.5*0.5%=0.4975;
应纳税额减征额=99.5*2.5%=2.4875。
2)原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3%)=97.09;
应纳税额=97.09*0.5%=0.4855;
应纳税额减征额97.09*2.5%=2.4273
两者比较,三项数值放大!
2、此前:不适用9号公告的计算方式!
如,国税函[2009]90号的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仍应按含税销售额/(1+3%)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因为9号公告明确了,只是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征收率变动,才比照计算。
当然,疫情期间的1%,又是另外一个特例。
三、其他要点
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专票,都是一致处理。
如果上家卖车人应按13%纳税、按13%开具专票,下家买车人想获得13%专票,双方应直接通过二手车拍卖或二手车经纪程序。
如果上家卖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后,下家只能获得0.5%的专票抵扣,截断了上家应流转的12.5%进项税额抵扣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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