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0682民初3175号凤城某物业公司与李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4-11-29
来源: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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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光,女,满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李某,女,汉族,退休,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王某,男,汉族,退休,住辽宁省凤城市。

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凤城某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某、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光、许某,被告李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196元、楼道灯费10元,合计人民币2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由业主委员会选定原告亿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翰某府南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由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职责选定原告亿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翰某府南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时间为每一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起始第一个月。被告系上述物业管理小区多层住宅1.2-3-206室的业主,房屋面积65.48平方米,收费标准1元/月/平方米,按规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所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6元、楼道灯费10元,合计人民币206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侵害了原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王某辩称:物业费标准较高,可以交物业费,但要补前十年的物业费发票,物业公司应告知库房出租的租金和广告费、充电桩的钱款去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3日,前翰某府南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签订翰某府南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为翰某府南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物业服务期限终止后因业主委员会届满,新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签订凤城市翰某府南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民主社区居委会委托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服务事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维修;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无偿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乙方负责维护公共停车秩序管理,但不承担车辆丢损的赔偿责任;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维修、管理和运行……;委托管理期限:2023年11月13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多层住宅1元每平米每月,高层住宅1.5元每平米每月,阁楼0.6元每平米每月,车库240元每年每个,门市网点0.6元每平米每月,楼道照明费40元每年每户。

被告李某、王某是案涉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65.48平方米,2024年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楼道灯费每年40元,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期间,应缴纳物业费196元,楼道灯费10元。

本院认为: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具备成立条件而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翰某府南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翰某府南区所在的凤城市凤凰城街道办事处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民主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约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关于被告提出物业公司应告知库房出租的租金和广告费、充电桩的钱款去向,首先库房产权及租金归属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其次如若原告利用广告位、充电桩牟利,因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应当依法另行解决。关于物业费发票的问题,业主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问题,但不可以因未开具发票对抗缴纳物业费。鉴于物业服务费的公共属性,被告拒交物业费的行为有碍整个小区的正常管理与服务,损害了其他按时交费业主的正当权利,业主不能因上述抗辩意见拒绝交纳物业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凤城某物业公司2024年6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物业服务费196元、楼道灯费1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颖

书 记 员 刘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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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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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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