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51刑初344号 庄张平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3-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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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虚开发票 

案  号 (2022)沪0151刑初344号 

发布日期 2023-01-1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51刑初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张**,男。

辩护人刘跃,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2〕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张**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钰红、被告人庄张**及其辩护人刘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庄张**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为上海G有限公司开具23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总计人民币2,37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入账冲抵成本。

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庄张**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庄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张**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庄张**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庭审中,鉴于被告人已预缴罚金,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庄张**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查询结果、税务登记表、发票发售清册及开票信息、银行回单、银行日记账、银行存款明细账、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纳税申报表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证人钱某1、钱某2、翟某的证言,被告人庄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庄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审理中,被告人庄张**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张**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庄张**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张**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 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芦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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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开发票得不偿失

2020年上半年,长园集团、新纶科技、金刚玻璃等多家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为掩盖虚构交易、虚增利润的事实,上市公司通常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虚构的交易开具并接受发票,其中不乏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醒上市公司的是,以这种方式换取财务报表上“好看的”财务数据,不仅需要额外缴纳真金白银的税款,而且一经查实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建议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谋求发展,为粉饰财务报表而做出虚增利润、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往往得不偿失。


  聚焦: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原因几何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去年,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经监管部门调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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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手段多种多样,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违规财务核算方式,如提前确认收入、少结转成本、多计提摊销、少计提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粉饰财务报表;二是通过虚构交易、虚增交易环节,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采用第二类虚增利润的方式时,通常会借助虚开发票的方式掩盖其虚构交易、虚增利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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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为虚增利润虚开发票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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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一直是证券法惩处的重点。实务中,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往往会涉及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伪造金融票证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刑法,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不但要接受罚款、证券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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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上市公司为虚增利润而虚开发票的具体操作方式多种多样,部分企业甚至可能碰触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红线。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对以前年度的税款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最高达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建议:依法合规谋求发展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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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而被严厉处罚的事实已经一再证明,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谋求健康发展才是正途。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税团队,应正视国家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治理态度,充分认识到现有监管手段的强大威力,不要对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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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我们涉嫌虚受发票。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对方虚开啊。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


  不要慌!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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