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2刑更76号 张进峰虚开发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3-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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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虚开发票

案  号 (2023)苏02刑更76号

发布日期 2023-02-13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刑更76号

罪犯张进峰。现在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苏0602刑初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进峰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00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苏06刑终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2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2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认为,罪犯张进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进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进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22年8月受到表扬一次。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1000元均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进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张进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李海林

审判员 郭继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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