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51刑初360号 黄松松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文时间:2023-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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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虚开发票 

案  号 (2022)沪0151刑初360号 

发布日期 2023-01-11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51刑初3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松松,男。

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2〕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松松犯虚开发票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松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为上海E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092,049元。上述发票均已入账。

2022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松松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了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松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松松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松松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黄松松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松松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松松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陈 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芦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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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开发票得不偿失

2020年上半年,长园集团、新纶科技、金刚玻璃等多家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为掩盖虚构交易、虚增利润的事实,上市公司通常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虚构的交易开具并接受发票,其中不乏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醒上市公司的是,以这种方式换取财务报表上“好看的”财务数据,不仅需要额外缴纳真金白银的税款,而且一经查实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建议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谋求发展,为粉饰财务报表而做出虚增利润、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往往得不偿失。


  聚焦: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原因几何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其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去年,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经监管部门调查,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


  根据我国证券法要求,企业谋求上市、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等环节,需要满足一定的盈利能力条件。可以说,盈利能力达标是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利的重要条件。为此,一些企业或是为了追求上市,或是为从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或是为完成业绩补偿目标、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不惜铤而走险,虚增利润。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手段多种多样,总结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违规财务核算方式,如提前确认收入、少结转成本、多计提摊销、少计提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粉饰财务报表;二是通过虚构交易、虚增交易环节,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采用第二类虚增利润的方式时,通常会借助虚开发票的方式掩盖其虚构交易、虚增利润的事实。


  实务中,往往先由中间人联络与上市公司“交易”的上下游企业,上市公司再分别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交易合同、收付交易款项,并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存在真实交易的假象。这样,上下游企业之间可能继续形成交易闭环,也可能继续延伸至其他交易环节。


  提醒:为虚增利润虚开发票有风险


  不久前,安徽省某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2015年~2016年这两年间,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和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高达2.2亿元。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分别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20万元的罚款。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一直是证券法惩处的重点。实务中,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往往会涉及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伪造金融票证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和刑法,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不但要接受罚款、证券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为虚增利润而虚开发票还将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具体而言,上市公司为虚增利润而虚开发票,其交易业务往往是虚构的。即使在对开、环开、虚增交易环节等情况下,上市公司已经就虚增部分缴纳了税款,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但其虚开发票行为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仍有可能被认为构成行政法上的虚开发票,面临行政处罚。


  实务中,上市公司为虚增利润而虚开发票的具体操作方式多种多样,部分企业甚至可能碰触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红线。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对以前年度的税款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最高达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建议:依法合规谋求发展才是正途


  近日,证监会发文称依法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从重从快从严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些上市公司因虚增利润而被严厉处罚的事实已经一再证明,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违法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谋求健康发展才是正途。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税团队,应正视国家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治理态度,充分认识到现有监管手段的强大威力,不要对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


  同时,上市公司高管和相关责任人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避免出现掉入违法陷阱而不自知的情况,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基于此,上市公司需强化公司内控机制和员工培训,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实务中,存在由于上市公司员工甚至是管理层,为追求个人绩效和收益而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尽管此时的刑事责任由违法者个人承担,但上市公司仍将面临行政处理处罚,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也将受到影响。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我们涉嫌虚受发票。但是,我们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我们不知道对方虚开啊。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


  不要慌!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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