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4]64号 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12-16
文号:国发[199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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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发挥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环节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必须严格控制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加快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强化税收征管。国务院同意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请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请示、报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审批。对贫困地区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困难,原则上应采取各级财政补贴的办法和生产自救来解决。取消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后,对确有困难、需国家支持的项目,可通过各级财政和其他渠道解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国家大局出发,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严格照章征税、纳税。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


国务院: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目前我国关税的名义税率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税率水平,但实际征税税率水平却很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减免税规定过多,这不利于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不利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等竞争机制,不利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国家对各类投资项目进行有效、合理的评估。为此,必须遵循统一、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快对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清理。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政策性减免税规定的指示精神,结合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继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第一步清理政策性减免税文件的措施之后,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废止的政策性减免税规定

  (一)关于利用国外贷款进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目前,我国对于利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特种车辆、项目建设所需材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利用国外商业贷款也有减免税规定。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这些减免税规定全部予以废止(包括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的减免税规定)。

  为有利于平稳过渡,建议在取消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采取过渡措施,即对废止日期前已经签定订货合同的在建项目和虽未签定订货合同但已对外签定贷款协议不可更改的项目,并且于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货物,仍准予按原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办公用品的税收优惠规定。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引进技术或合作生产方式,已能生产大部分办公用品并可基本满足国内需要。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办公用品,一律照章征税,不再给予免税优惠。

  (三)关于进口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和器材的免税规定。

  去年底已取消进口对外宣传设备和材料的免税规定,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废止对广播电视宣传专用设备器材及为组装广播电视宣传专业设备、器材而进口零部件的免税规定。国家投资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业务楼、中国国际广播中心、广播影视部北京发射台3项重点工程在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设备、器材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

  1991年制定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以进口软、硬件的比例作为减免税的依据,不符合国际惯例,又难以操作,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这一规定。今后这类项目进口的设备,如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现行有关政策办理。

  (五)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减免税规定。

  1991年7月制定的《关于国内电视台进口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应税的电视节目录像制品准予减免税。鉴于目前国内电视剧及其他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生产发展很快,广告收入不断增加,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

  二、调整的减免税规定

  (一)关于边境和易货贸易进口税收优惠规定。

  现行边境贸易、易货贸易的减免税政策在1995年12月31日到期即予废止。鉴于当前国内市场上胶合板、石棉和联合收割机等商品库存积压,国内生产企业经营困难,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对通过边贸、易货、捐赠以及同邻国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下进口胶合板、石棉和联合收割机的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

  取消延边、集安等地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进口一般海产品和经济特区企业与原苏联、东欧等国家易货进口物资的减免税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按现行全国统一的边境贸易、易货贸易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执行。经济特区易货进口自用物资纳入自用物资管理范围。

  (二)关于进口体育用品免税规定。

  10年来,我国体育运动队的管理体制和国内生产体育用品的技术水平都已发生了较大变化,1983年制定的《关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体委所属专业队进口体育器材免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应予调整。自1995年1月1日起,将享受免税的对象限定在国家体委所属的国家队范围,其中运动服装的品种限定为比赛专用服装。每年由国家体委提出申请,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核定其免税进口总额,超出总额的照章征税。对接受外商赞助的体育器材和运动服装,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生产部门后,对国内不能生产的物品,核定清单,予以免税。

  (三)关于免税店的规定。

  我国目前设立的各类免税商店(场),除出境口岸店外,均不符合国际惯例。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取消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场)。对境内其他外币免税商店,拟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出清理意见。在此之前,境内其他外币免税商店(场)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三、废止的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

  (一)对那些针对个别项目、个别企事业单位、个别产品、个别专项资金的特定、特案减免税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中发[1993]6号)以前批准的临时减免税规定(共44项),从199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但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规定对外签定订货合同并于1995年1月31日前到海关办完减免税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政府协定贸易的进口货物,如因文件、规定停止执行而发生困难的,可由财政部适当给予照顾。

  (二)关于桂林市用旅游留成外汇一千万美元进口物资的免税规定(国办通[1991]25号)、海关总署关于武汉长飞光纤光缆公司进口原材料减半征税的规定(署税[1992]963号)、海关总署关于天津日电电子通信工业有限公司进口局用程控交换机材料、零部件准予免税的规定(署税[1992]1524号),执行到1994年12月31日止。

  四、停止若干商品的减免税规定

  对国内已经引进技术并大量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或国家已大量投资,需要适当保护其正常发展的,以及进口税率已基本合理的商品,一律取消减免税,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列出目录分期实施。这次先列出20种商品(不包括生产该类产品定点企业为生产所进口的散件和关键件),建议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除外。对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不包括外籍华人)可免税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五、对特定区域减免税进口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办法

  为加强对特定区域进口货物的管理,对特定区域按规定可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实行核定额度的管理办法,在核定的额度(其中对某些重点商品单列具体数额)内准予减免税,超过额度进口的货物按法定税率征税。此办法先在经济特区试行。1995年度经济特区自用进口物资额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特区市场物资供应已大大改善,对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1995年度总用汇额控制在2亿美元之内。从1996年1月1日起,各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市场物资的规定一律取消。

  自1995年1月1日起,对进口货物按规定准予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在计算国内环节增值税时不予抵扣。

  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是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落实十四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明年我们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抓紧研究提出进一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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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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