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
发文时间: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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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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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力度。科技、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有关决策部署,发挥部门合力,落实研发项目鉴定机制。在2023年推出第一批研发项目鉴定案例的基础上,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再次从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了3个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1:激光颗粒物传感器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空气监测器和空气净化器中,用于空气颗粒物成分及质量检测的传感器主要基于红外散射法研制,成本较低但准确度不足;基于激光的颗粒物检测技术虽也可用于空气质量监测,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较少用于微型传感器。据此,提出了微型激光颗粒物传感器的研发目标。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的核心技术是激光颗粒物传感器技术。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结构微型化集成技术,通过××、××、××等实现;二是颗粒物精密测量技术,采用自校准和自补偿技术确保产品一致性,在空气通路结构上增加××装置提高测量准确度;三是高精度标定检验技术,独创多浓度、多参数、混合颗粒物标定法等。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企业认为其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在微型化方面,实现了预设的直流供电电压、工作电流、待机电流、数据接口电平、工作温度范围、工作湿度范围、储存温度范围、平均无故障时间与最大尺寸等9项技术指标;在颗粒物测量方面,实现了预设的测量范围、计数效率、颗粒物质量浓度有效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最大量程(PM2.5标准值)、颗粒物质量浓度分辨率、颗粒物质量浓度一致性(PM2.5标准值)、称准体积等7项技术指标突破。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研制性能优越、成本低廉的激光颗粒物传感器,将填补国内在上游核心元器件、传感器领域的空白,同时为家用、车载空气净化器、空调等的智能化提供核心技术支持。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有权部门通过项目立项决议。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电路、结构、软件、算法设计等方面人员参加,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技术装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三年实施期间从“产品设计”到“批量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就该项技术成功申请专利。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成功申请专利。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2: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分析认为,国内食用菌行业新型食用菌品种虫草花具有良好发展前景,提出了本项目研发目标。一是采用驯化育种、诱变育种以及杂交育种等技术手段,选育新的虫草花品种,获取可稳定用于大规模生产的菌种。二是在中试车间开展为期1年的中试生产验证,以确定所选菌种、工艺的稳定性。三是探寻后续大规模生产所需的生产参数,并研究相关设备设施配套,为建设大规模自动化智慧型工厂生产虫草花提供技术支持。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企业认为该项目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在于将虫草花产地南移,使虫草花鲜品更贴近市场核心区域。技术创新点包括:一是采用多种传统育种技术以及与分子标记辅助育种有机结合的方法,选育出优质虫草花新种;二是建立多维度环境因子协同调控的规模化培育技术体系,实现虫草花的优质高效规模化生产;三是引入自动化流水线作业的新的生产模式,显著提升生产效率。

  (三)已达到的技术指标

  通过项目研发,基本实现了研发目标中的3项核心技术指标,找到了2个可应用于大规模生产的新品种,起草了2项质量标准,制订了6个生产技术规程。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认为属于研发活动。专家判断的理由如下:

  (一)项目具有明确创新目标

  该项目的目标是实现虫草花在南方贴近市场核心区域工厂化的生产技术突破。实施过程中,找到2个可以应用于大规模生产的新品种,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草了2项质量标准,其中《××虫草》GH/T××-2022为行业最高标准;制订了6个生产技术规程。项目研发基本实现了目标提出的3项核心技术指标。

  (二)项目具有系统组织形式

  1.项目由研发部门提出项目计划书,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并经董事会会议决议立项通过。

  2.项目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由包括制种、装瓶、接种、调控、包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配置合理、专业齐全、分工明确。

  3.企业现有的技术积累、设备设施等软硬件,满足研发必备条件和能力。

  (三)研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项目对两年实施期间从“资料吸收、工艺设计开发”到“小批量中试生产”的研发进度进行规划,对每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改进,逐步达到预期技术指标。项目结束后聘请专家验收通过。

  (四)项目的佐证资料情况

  企业已在品种权保护、标准制订和生产工艺规程制订方面取得多项成果。

  1.选育“××3号”和“××5号”2个创新菌种,均已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获得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参与起草《××虫草》行业标准(已经发布实施),完成《低温型××虫草工厂化生产技术规程》地方标准的起草。

  3.制定《生产菌种制种工艺操作规程》《发酵罐工艺操作规程》配料工艺操作规程》等标准操作规程6项,形成成套的虫草花生产工艺。

  综上所述:该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研发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创新性。项目已按要求完成和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并已形成植物新品种权、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等研发成果。专家鉴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请注意,以上鉴定结论是基于当时的技术水平作出的判断,随着技术发展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3:喷淋冲浪一体化葡萄干清洗装置

  一、企业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研发目标和内容

  葡萄干加工时,通常采用人工冲洗和搅拌的方式清洗。企业分析提出“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的研发目标,即生产一种喷淋、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设备,实现葡萄干快速清洗,以便于后续加工、降低人工投入。

  (二)企业拟突破的核心技术和技术创新点

  本项目装置采用清洗槽和清洗管配合,使葡萄干随着水流一起运动,进行冲浪式清洗;设置喷淋槽对葡萄干进行喷淋,冲洗去除葡萄干表面附着的顽固杂质,保证葡萄干的充分清洗。

  (三)拟达到的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预估通过项目研发申报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对研发装置实现生产,预计新增销售收入50万元。

  二、专家鉴定情况

  该项目提请科技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专家判断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主要理由如下: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集喷淋和冲浪一体化的葡萄干清洗装置项目主要是研发一种葡萄干清洗设备,目标是优化葡萄干加工清洗过程,提升批量清洗效率。目前葡萄干清洗存在多种方式,此项目设备从结构上看是在冲浪式水泵清洗装置基础上增加喷淋及喷淋槽(安装有喷淋头、高压喷头和高压风机),属于在现有的技术上增加装置进行简单组合优化。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材料缺失

  项目设备未从技术实现的路径角度充分论证,仅介绍立项报告、设备总体设计和构图,无决议文件、设备研发过程中的日志、进展报告、测试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效益等,实施过程中未制定定量技术指标。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该项目设备作为葡萄干清洗装置,在现有的设备上增加工艺,组合两种方式清洗葡萄干,设备功能并未改变,未体现研发结果不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该项目不具有创新性,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四项“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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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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