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高企资格的四大直接原因和两类追缴处理
发文时间:2024-08-02
作者:郭琪燕
来源:雁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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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各地高企资格的取消也一直没有消停。纵观历次高企资格被取消的情况,有奔着地方资助去的,有没有关注后续管理累计两年未报送年报的,有业务架构调整放弃资格的,个别企业注销的……

  认定成功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监督管理,按照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监管工作分为重点检查、企业年报、复核、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异地搬迁,以及其他。

  一、取消高企资格的四大直接原因

  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主管部门检查出不符合认定监管工作的,是企业被取消高企资格的导火线,也是直接原因。按企业取消资格的原因分类,笔者将其分为四类情况:

  第一类是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类是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类是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主要指,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比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四类是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高企取消资格的两类追缴年限

  高企税收优惠主要指是企业的所得税可减按15%计算缴纳。褫夺享受高企所得税收优惠资格程序是由认定机构决定,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企业已享受的高企税收优惠。然,如何追缴有些微差别。

  取消资格追缴年限有两类处理,一类是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企业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另一类也是相同的程序,追缴期为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该类税收优惠。

  三、追缴其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对于前述高企取消资格的第一至第三类原因,按《认定办法》规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高企一旦被认定机构取消资格,税务机关可追缴其自发生该等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比如,江苏某家股份有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就是因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据称,这是家企业在2011-2016连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2013年至2015年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间段处于第一次高企资格的第三年和第二次高企资格的第一、二年——取消资格直接导致该企业2013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减按15%调整为适用税率。

  四、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这种情况特指异议复核,“有关部门”指的是科技、财政、税务、环保在内的所有主管部门。

  在对高企涉税征管问题上,税务机关对高企征管工作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提起复核比较常见。比如,有些企业因自身原因不提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税务机关有理由质疑该类型高企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以其不具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条件为由向认定机构发起复核程序。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认定办法》在此处使用了“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而不是“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这是有原因的。众所周知,复核的触发具有随机性,和重新认定申请也有区别。复核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如果使用“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对纳税人显失公允和公正。因此,《认定办法》采用了“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作为时间节点,对研究开发费用也就默许了问题当年和问题前两年数据加总的实际情况,涉及科技人员占比、高品收入占比则为问题年度数据。

  比如,高企复核指向证书第二年,“近三个年度”为认定前一年度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的第一、二会计年度,高企在研发费用的年度上则为问题年度往前连续滚动的两年。

  同时,为避免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对复核追缴期“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进一步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以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过,该类情况下取消高企资格的,其结果就是直接影响企业资格有效期内能否继续减按15%享受高企税收优惠。

  比如,曾经有人实名举报某省燃气公司2017年高企认定工作中存在研发费用、研发人员弄虚作假情况,2019年8月认定小组核实之后,取消了该企业2017年起的高企资格,也就是说该企业2017—2019年不能再享受高企税收优惠,2017年、2018年已经享受税收优惠还要被追缴。可能有些人会提,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可以再次申请认定。但是,《认定办法》也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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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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