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子女教育
1、扣除范围: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标准:享受标准为2000元/月/每个子女
3、扣除方式:父母双方选择由任意一方按照100%的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按照50%的标准扣除。扣除方式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1、扣除范围和标准: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在取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扣除方式:由本人扣除。
三、大病医疗
1、扣除范围: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扣除标准:每个纳税年度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扣除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任意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范围: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扣除标准:按照1000元/月的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3、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
1、扣除范围:纳税人及配偶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
(2)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800元/月。
3、扣除方式: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六、赡养老人
1、扣除范围:赡养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标准:独生子女按照3000元/月;非独生子女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3、扣除方式:由赡养人本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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