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研发形成产品的费用合理入账?
解答:
研发费用可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对于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或下脚料、残次品等的会计处理,需要考虑税法和会计准则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可能形成产品,也可能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税法分别都有专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该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
结合税法规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与下脚料、残次品等,可以按照如下标准确认存货的成本:
1.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市场售价或预计的市场售价大于耗用的原辅材料成本的,按照耗用的材料费用确认产品的成本。即制造产品成本核算通常会包括的“料工费”,在研发活动中只需要考虑“料”结转到产品成本即可,其余的“工”“费”可以留在“研发费用”中享受加计扣除。
2.研发活动形成下脚料、残次品等,市场售价或预计的市场售价低于耗用的材料成本的,按照市场售价或预计的市场售价结转为存货成本,与耗用材料成本的差价留在“研发费用”中享受加计扣除。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
(1)确认结转存货:
借:存货
贷: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项目当年费用化的部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研发项目以前年度费用化部分)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项目资本化的部分)
(2)销售存货: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4.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
(1)确认结转存货:
借:存货
贷: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研发项目当年费用化的部分)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项目资本化的部分)
(2)销售存货: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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