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1311执2371号宿迁友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1-08-01
来源: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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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友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  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  号 (2021)苏1311执2371号


发布日期 2021-07-27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2371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友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庆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友联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1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11082.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风险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但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


3、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均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庆


审判员  张叶凯


审判员  王守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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