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之--安置房要视同销售?
发文时间:2023-07-11
作者:焦宗欣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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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否归属于房地产公司名下,如果安置房属于房地产公司,需要视同销售;如果安置房不属于房地产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往往存在更复杂的情况,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分析。


情形一安置房在房地产公司,安置房建造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归集


安置房土地和报建手续在房地产公司名下,那安置房就属于房地产公司,所有的建设成本全部在房地产公司归集,房地产公司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那么站在房地产公司角度,安置房应该视同销售。按照税法文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安置房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安置房建造成本不在房地产公司归集


安置房土地及报建手续不在房地产名下,一般情况下,将安置房土地划拨至城改办名下;所有的报批报建手续也在城改办名下,在城改办名下归集建造成本,城改办牵头办理安置房产权手续。只是由房地产公司最终承担建造资金,城改办收到资金,给房地产公司开具行政票据。那么站在房地产公司角度,安置房的建造与房地产公司无关,房地产公司不需要视同销售,只是将支付费用,计入土地成本中核算,抵扣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即可。


情形三安置房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安置房建造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归集


安置房的土地和报建手续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实操中安置房多在城改办名下,就是安置房土地划拨给城改办,后期的报建手续也在城改办名下。那么也就意味着安置房不是房地产公司的产品,站在房地产企业角度而言,不是企业自己的产品,也就谈不上视同销售了。


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安置房虽然不在房地产公司名下,但是会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出资建设。本由城改办去签订《施工合同》,完成建设。但是,实操中施工单位会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建筑发票直接开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根据发票及相关的工程资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的建设成本中。那么这样在实务操作中会出现以下争议及涉税风险:


1.安置房视同销售


在房地产公司将不属于本公司立项及报建项目的安置房建设成本直接计入本公司开发成本,可能存在被税务认定视同销售的风险,虽然不在房地产公司立项及报建,但是房地产公司实际核算了安置房的建造成本,故按照业务合同的签订、核算及税务票据,存在安置房视同销售的风险;


2.房地产公司提供建筑服务


该项观点认为安置房手续全部在城改办名下,虽然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且所有的建造成本在房地产公司名下核算,但是,不是房地产公司的产品,不属于安置房视同销售,房地产公司将安置房最终移交给城改办,城改办负责办理安置手续。认为存在房地产公司属于向城改办提供了建筑服务,房企存在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无论以上那种观点,均存在涉税风险。故发生以上情况时,尽量与城改办进行沟通,房地产企业归集安置房建设成本时,由城改办及相关部门出具相关文件资料,避免房地产公司安置房视同销售或提供建筑服务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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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剩余房产是否要单独重新启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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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以一个项目为单位进行的清算,对属于同一清算单位所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是不得从其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扣除,对同一项目也不能作为两个清算单位,所以,对一个开发项目清算后,剩余的房产再转让不能再单独作为一个清算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也就是说无需再按照原清算程序重启启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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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8000万元,企业已缴纳8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公司2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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