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业务描述】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 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 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 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设定依据】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 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 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4.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 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 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 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 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 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 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 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 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 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 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 年内不能变更。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 3 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 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办理年度股权转 让所得扣缴申报时,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单 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扣缴义 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 式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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