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统一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并向社会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考虑到纳税人以往的缴税习惯,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资金占用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我县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房产出租发票的,房产税在代开发票时一并缴纳。除自然人代开发票外从租计征房产税纳税期限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上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下半年应缴纳的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内。
四、施行日期
鉴于房产税的征收计算实际,并与税收征管相衔接的需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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