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或单位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在职人员为保险对象,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由于不同专业、工种的危险程度不同,这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分别不同专业、工种办理。如分建筑工人、航海船员、筑路工人、海上捕鱼、海上钻探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等,投保人是团体或单位,被保险人是该团体或单位的在职人员。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如何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抵扣的处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判断意外伤害团体险的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关键在于该商业保险与企业生产经营是否有关联。集体福利是增值税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税收管理提出的概念。这种福利的支出款项是用于非经营活动的支出,不属于创造必要劳动的必要条件。所以,这种集体福利款项是要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的。如果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并且会计处理计入生产成本,在增值税处理上,应当作为生产经营相关支出,允许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比如,公司按照建委的要求为施工人员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属于集体福利性质,相应进项不能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有关特殊工种的保险包括:《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国家强制规定为上述特殊工种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员工出差过程中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保险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企业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的处理。印花税法中印花税税目中,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由于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五、会计处理。职工意外伤害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应作为福利性开支,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贷:银行存款
注意:从会计理论考虑,该费用属于员工福利、应该予以计提或摊销,但这笔费用涉及到税前不允许扣除。
另一种是全额为员工买的商业意外险,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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