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4-05-14
文号:国税发[1994]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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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样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河北省税务局与保定地区检察院密切配合,查处河北省蠡县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取得一定突破。现将他们《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时参考。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骗税分子并没有因此而有所收敛,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在一些地区还时有发生,少数税务干部对骗税给国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认识还不高,极少数人直接参与了骗税活动。特别是今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已发现一些骗税分子利用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事骗税活动,这必须引起我们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警觉。最近,中央政法委和中纪委、监察部相继在京召开了电话会议,就当前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加大力度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工作进行了部署。联系到税务部门的实际,参与骗税是一种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的犯罪行为,是我们查处的重点,希望各地结合当前反腐败和贯彻两个电话会议精神,近期内对已经发现的骗税案件要一查到底,狠狠打击骗取出口的犯罪行为。

  附:

关于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出口退税被骗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1994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

  我省蠡县少数税务干部玩忽职守,造成巨额骗税的案件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委、省政府领导非常重视。总局卢仁法副局长先后两次听取汇报,并作了明确指示;税务监察司领导同志两次到保定督导查处工作;河北省委副书记李炳良在今年1月召开的老干部座谈会上,把蠡县骗税案作为大案要案作了通报,对案件的查处做了批示;对省税务局积极认真地查处少数税务干部在此案中的问题予以肯定;省纪委副书记高荣、常委周兵海等领导同志也专题听取税务、检察部门的汇报,协调、指挥查案工作。目前检察部门正在对此案进一步侦查审理,现就目前涉及税务干部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骗税案的基本情况

  案犯孙京利,男,25岁,河北蠢县留史镇南楼村人。1991年6月至1992年5月,孙伙同广东省东莞市时代皮革有限公司经理梁庆潮(在逃)、业务员陈永康(在逃),广东省东芜市嘉荣皮革有限公司经理卢献奇(外逃),在无厂房、无设备、无工人、无产品的情况下,以京达、振兴、易仕三个皮毛厂的名义,假借广东东莞市时代皮革有限公司加工裘皮服装,向蠡县留史镇税务所提供部分假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和增值税申请表,取得销售发票、完税证和征税证明等原始纳税资料,进行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活动。保定地区检察分院于1993年5月5日正式立案,8月13日将案犯孙京利逮捕归案。同年9月4日,对梁庆潮、陈永康、卢献奇等立案侦察。

  经查证,孙京利通过蠡县留史镇税务所专管员高双亮等人从1991年6月至1992年5月,共开具发票361张,销售裘皮服装52280件,销售金额322,902,521元,完税证89份,征税证明72份,缴纳税款1,068,842.71元,涉及14个省、市、自治区和单列市的30户外贸企业。现已查明,除辽宁的大连市、山东、新疆的外贸企业未成交和未退税外,广东、吉林、甘肃、福建、内蒙、广州、重庆、哈尔滨、深圳等九个省、市、自治区的17家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36,069,429.95元,其中已追回退税4,634,093.56元;湖南、海南2个省的6家企业,销售额18,824,346元的退税情况尚未来函。

  二、查处工作情况

  省局领导对查处此案十分重视,收到群众举报后,即派出口退税处处长王永芳同志赴蠡县调查,发现孙京利所称的企业属“四无”企业,当即决定停办出口退税,责成保定地区税务局李俊明、刘法样二同志到蠡县查证发货票、完税证和来往货款情况,并于1992年7月17日函告有关省市暂不退税。1992年12月,省局接(国税函发(1992)1820号)“关于进一步调查处理河北蠡县京达皮毛厂易仕皮毛厂销售裘皮服装有关问题的函”后,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听取汇报,分析案情,研究侦破方案。按照局长办公会意见,王家瑞副局长先后三次到保定和蠡县了解情况,并与蠡县税务局股所长以上干部分别谈话;刘兴隆副局长结合其他工作,同办案人员一起研究查办方案。特别去年9月以后,为落实卢仁法副局长指示精神,郑庆和局长多次听取汇报,安排部署调查工作,亲自同省检察院会商案情;9月23日,我们将采取的措施和请求国家总局帮助解决的问题,专题向总局作了书面报告;保定地区税务局在人力、财力、交通工具等方面全力予以保障。

  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调动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1993年4月22日,保定地区局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6月28日将涉嫌此案的税务人员集中到地区局举办出口退税政策学习班。后经省局同意,于1993年8月6日和9月2日,对蠡县税务局副局长高双明,办公室主任祁会民,留史税务所所长刘志民,专管员高双亮等责任人停职检查和行政立案调查。日前,已查清蠡县税务局个别人员为孙京利承办纳税手续的有关问题及其应负的责任。经查证,孙京利骗税案从时间、过程上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1991年6月至8月17日为第一阶段,这段期间孙只要销售发票、完税证,不要征税证明。经留史税务所开具发票18张,完税证8份,填开销售金额17,162,046元,造成出口退税1924.531.2元,主要责任人刘志民、高双亮。第一笔手续是1991年6月孙京利找所长刘志民,刘让专管员高双亮办的。

  1991年8月18日至10月28日为第二阶段。经高双亮开具销售发票85张,完税证22份,征税证明5份,并直接到县局办公室经祁会民在征税证明上签字加盖县局公章,填开销售金额63,347,550元,造成出口退税7,474,129.24元,主要责任人高双亮、祁会民。

  1991年10月29日至1992年1月1日为第三阶段。经高双亮开具发票132张,完税证38份,征税证明29份,填开销售金额80,686,905元,造成出口退税8.631.846.32元,主要责任人高双亮、祁会民。这段的退税款是经税政股审查后再交由办公室盖章办理的。

  1992年1月2日至5月14日为第四阶段。1992年1月2日下午,局长赵常福主持局长办公(扩大)会,议题中有研究开具征税证明的内容,议定:“今后办理征税证明手续,由各所交税政股审查无误后,到办公室盖章”,“1991年度已开征税证明的,给对方税务局发信说明,仅说明最后一道征税额”。此段开具发票126张,完税证30份,征税证明28份,填开销售金额16170602元,造成出口退税18038923.06元。其中副局长高双明未经税政股审核,直接找祁会民为孙京利在10份征税证明上盖章。证明销售金额71818920元,造成出口退税7.863.004.80元。主要责任人赵常福、高双明。

  三、处理意见

  1994年3月24日,保定地区检察分院以玩忽职守罪将主要责任人高双明、祁会民、刘志民、高双亮逮捕,4月16日法纪调查结束,正准备向省检察院汇报和由基层检察院起诉。这起骗税案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影M刚臣大。目前,就整个案件而言,尚未查结。因此,我们的意见是:

  1、责成保定地区税务局充实办案力量,保证办案需要,积极配合检察部门把案件查结。

  2、对已被捕的高双明、祁会民、刘志民、高双亮的行政处理,与检察院、法院同步进行,待有了审判结果,再依据违纪违法事实做出政纪处理。

  3、令县局副局长刘树芳停职检查;鉴于赵常福已于1992年7月调任高碑店市委组织部部长,故将其有关材料转呈中共河北省纪委阅处。并建议检察机关本着同案同结的精神,对刘树芳、赵常福予以审查。

  4、湖南、海南两省6家企业退税底数不清,广东、甘肃、内蒙古、福建、深圳五个省市追回退税情况不清,恳请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帮助我们督促上述单位尽快查清具体情况,函告我局。

  以上报告妥否,请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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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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