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两个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其中甲公司自持一个酒店资产,为了优化整个集团的业务格局,集团研究决定将甲公司名下的酒店资产投资到乙公司,投资之后乙公司的股东变为A集团和甲公司,问题是不动产从甲公司投资到乙公司能否免征契税?经过上述资产重组之后股权架构如下图:
二、案例分析
重组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同属A集团全资控制,是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这种关系下,甲公司将持有的酒店资产投资到乙公司,能否适用契税免征政策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财税2021年17号文规定: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基于17号文规定引发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同属于A集团公司全资控股,甲公司将不动产投资到乙公司完全符合17号文规定的契税免征政策,划转不是一种具体的应税行为,划转应包括投资。另一种观点认为案例中的情况不满足17号文规定的契税免征政策,理由之一是划转一般指无偿划转,不包括投资;理由之二是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之后,改变了股权架构,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再是A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因而不符合17号文规定的契税免征情形。
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焦点是对“划转”的理解,划转是否包括投资呢?
查了一下,划转是经济学术语,通俗来讲,就是资产或者产业的转移,表示资产或者股权被划走,被转让。因此,划转只是简单的资产转移,根据是否支付对价分为无偿划转和有偿划转,无偿划转只是划转的一种形式。
另外,从税收政策上也能够找到依据。国税2015年40号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如下: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说明在税收政策上划转并不等同于无偿划转,划转过程仍然可以支付对价,划转的本质是资产转移。因此认为划转仅仅指的是无偿划转是站不住脚的。
划转的另一种形式是有偿划转,包括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划转,那就是投资,因此,划转包括投资这一种资产转移方式。
针对后一种观点的第二个理由,我们认为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能否适用某一种政策,需要根据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做出判断,政策适用条件中对适用结果没有规定的,不应该强行要求适用,违背税收法定原则。17号文适用免征契税政策的条件是100%直接持股关系的各主体间发生资产划转,满足条件就应该可以适用该政策。
三、结论
同一全资控股下的甲公司向乙公司以不动产进行投资,我们认为接受投资的一方企业可以适用契税免征政策。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应该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例如江西省12366明确答复投资不适用17号文,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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