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偿随机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计算扣缴个税?
发文时间:2022-07-25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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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随机赠送礼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需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2019年新个税法出台后,取消了“其他所得”企业无偿随机赠送礼品纳入个税“偶然所得”范围),同时还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抵税效果”。

  比如某房企购置礼品10万元(取得13%税率的普通发票),用于举办相关营销活动、庆典进行楼盘促销宣传,假设礼品均随机无偿赠送给了非成交客户,财务账面挂账销售费用,企业并未对上述随机赠送礼品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遇到税务检查要求对此行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企业如何计算并扣缴个税?

  借:销售费用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实务中,同样的业务,不同的企业,处理方式并不尽相同!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观点一:将赠送的礼品换算为增值税不含税价,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个税=10÷1.13×20%=1.77万

  观点二:直接以含税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个税=10×20%=2万

  观点三:直接以礼品含税金额作为税后收入,倒算出税前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个税=10÷(1-20%)×20%=2.5万

  观点四:将赠送的礼品换算为增值税不含税价,以不含税价作为税后收入,倒算出税前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代扣个税=10÷1.13÷(1-20%)×20%=2.21万

  以上四种代扣方式,个税计算金额最大相差0.73万!那么,这四种计算方式哪个对呢?我们来看看持有不同观点的人的看法。

  持“观点一”的人认为,应按礼品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个税。因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及税务解答,目前个税计税依据明确规定不含增值税收入有以下三种情况:

  (1)《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3)《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三种情况表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是不包含增值税的。持此观点人认为,个人其他个税应税所得计税依据应参考适用不包含增值税的做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第五条还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为什么要按不含增值税计算?因为此赠送行为增值税已经由企业按照视同销售缴交过了,属于非增值税免征行为,确定计税依据时应扣减增值税税额!

  持“观点二”人认为,在确定个税计税依据时,应按照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并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以上政策表明,自产或外购礼品随机无偿赠送客户应分别以市场销售价格、实际购置价格去确定个税的应税所得,并且市场销售价格、实际购置价格其实就是含税价格,所以不论企业外购礼品取得的是价税分别注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价税合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中均应包含增值税。另外,持此观点人还认为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该文件中谈到的免征增值税,指的是站在客户(受赠方)角度,而非企业(赠予方)角度!指的是受赠方取得的所得如果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计税依据不扣减增值税,客户个人在取得随机无偿赠送的礼品时,对于受赠个人来说属于不征增值税的项目,性质与免征增值税实质相同,所以,不应该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而应该按照含税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个税。

  经查阅相关行政处罚文书,笔者发现采用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个税和罚款的情况比较普遍。如:(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通税稽罚[2022]29号》:文书具体内容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管理费用-招待费”科目中,2018年8月列支夏令用品2550.00元、2019年9月列支中秋海鲜礼品20800.00元;列支招待费(弥猴桃)18500.00元,2020年11月在“管理费用-交际费”科目中列支香烟、购物卡3900.00元,以上支出均赠送给业务单位个人,分别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3350.00×20%=4670.00元、(偶然所得)18500.00×20%=3700.00元、(偶然所得)3900.00×20%=780.00元,未代扣代缴,处罚结果为:对上述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75.00元。(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专项检查中,对检查结果中关于个税的处罚为:该公司2014—2016年间,将企业购入的1366部手机在产品推介会及培训会上无偿赠送给个人客户,涉及金额合计5,873,310.00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按照20%税率补缴个人所得税1,174,662.00元。处罚结果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174,662.00元50%的罚款,计587,331.00元。(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汕尾税第一稽罚〔2022〕2号》:文书内容为:某房企公司2019年向老客户赠送物业管理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1,367,945.68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73,589.14元;2020年向老客户赠送物业管理费、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1,421,599.09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84,319.82元;2021年1月至3月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金额合计70,799.25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4,159.85元。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572,068.80元,已于2021年10月22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572,068.80元。处罚结果为:对该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72,068.80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286,034.40元。(4)其他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锡税一稽罚[2021]78号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税三稽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汕头税一稽罚〔202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州税一稽罚[2021]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税一稽罚〔2021〕227号》等,其他处罚文书具体内容笔者不再一一列举,读者如有需要,可自行查阅。

  持“观点三”的人认为礼品无需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应直接以礼品金额作为税后收入,倒算出税前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认为赠送的礼品因为没有代扣个税,个人实际到手的礼品属于税后所得,相当于应付12.5万元,应代扣未扣个税2.5万元,实际到手10万元。10万元属于税后收入,计算应代扣个税时,应该还原为税前收入12.5万元【10÷(1-20%)】计算出应代扣个税2.5万元【10÷(1-20%)×20%】,笔者个人理解是,税务检查这样计算个税应该是认定企业列支的赠送金额是受赠与者获得的一个税后收入,所以在算个税收还要还原成税前收入再计算个税。

  持“观点四”的人的人认为,应将赠送的礼品换算为增值税不含税价,以不含税价作为税后收入,倒算出税前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观点四”其实是“观点一”和“观点三”的合体,其在“观点一”换算为不含税礼品金额的基础上,认为企业列支的赠送金额是受赠与者获得的一个税后收入,所以在算个税收还要在不含税礼品金额的基础上还原成税前收入再计算个税。经查阅相关行政处罚文书,笔者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梅税稽罚〔2021〕11号》采用就是“观点四”的方式计算个税及罚款的。文书具体内容为:某投资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采购了若干礼品用于在销售现场或拓客展位中派发进行营销推广,其中营销推广过程中无偿赠送给非成交客户的礼品金额合计136,419.26元,其中2016年有35,600.00元,2018年有100,819.26元(2018年1月至4月合计16,720.00元,5月至12月84,099.26元),换算成不含税价合计117,217.31元,其中2016年不含税30427.35元(35,600.00÷1.17),2018年不含税86,789.96元(16,720.00÷1.17+84,099.26÷1.16)。税务处罚认定该公司在营销推广过程中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成交客户,应对上述随机发放的礼品扣缴个人所得税29,304.33元,其中2016年7,606.84元〔30,427.35÷(1-20%)×20%〕。2018年21697.49元〔86,789.96÷(1-20%)×20%〕,处罚结果为:该地税局对该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税款29,304.3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652.19元。

  以上四种观点中,笔者认为“观点二”更切合业务实际且符合政策立意精神,实务中税务检查行政处罚中更多是按照“观点二”的方式计算应扣未扣个税并处以罚款的,观点一以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个人转让、出租房屋等政策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延伸适用到其他个税应税行为领域,一方面存在扩大政策解释之嫌,另一方面,“观点一”对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自我偏好归因式的理解,是不准确的,笔者更认可“观点二”对财税[2016]43号文件中第五条的解读。至于观点三,笔者认为对于无偿随机赠送礼品而言,在礼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购置价格是确定的前提是,以文中列举房企案例来看,个人取得礼品对应价值即为10万元,如果将其强行视为税后价值,换算为税前价值计算个税,在一定程度上虚增了赠送礼品价值2.5万元,会导致税基虚增重复交税的问题,于纳税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务中有证据表明,确属企业以税后所得方式发放个人所得,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时便应该换算为税前计算个税,比如:某建筑企业应发放包工头2万元劳务费,按照税后金额1.6万实际发放,但并未就已扣个税金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种情况下,税务检查就应该按照税后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的方式计算未代扣代缴个税0.4万元(1.6÷(1-20%)×20%),并按照50%-3倍的处罚标准计算罚款,如按50%处罚标准计算,则罚款0.2万元,如果将1.6万元作为税前所得,直接计算个税,便会出现个税和罚款计算错误的问题。至于观点四,其实为“观点一”与“观点三”的合体,不再赘述。

  最后,据笔者了解,实务中,企业送礼的现象还是很普遍的,如上分析,如果是随机无偿赠送,可见送礼的成本还是比较高的!笔者建议,在企业制定营销方案时,应综合考量税收因素,尽可能采用捆绑式销售等组合营销方式,比如企业可尽可能选择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来开展营销活动。对于随机无偿赠送礼品应按规定代扣个税,因人员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申报设置,需到主管税务区局办税大厅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后,可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分类所得“偶然所得”模块办理汇总申报,并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并将礼品发放的材料需要留存备查。以此方式避免因为未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而受到处罚的问题。但就笔者了解,随机赠送礼品代扣个税在实务中存在“天然的”的难度,即使代扣也是企业承担了这部分税负,那么对于企业而言,额外负担的个税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账面列支“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需做纳税调增处理的。这一点,也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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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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