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
一、误餐补助的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的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以及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企业给职工发放误餐补助,实际是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并不是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不符合职工福利费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都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企业要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
1、如果是生产部门人员的误餐补助,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2、若是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误餐补助,则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3、如果是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误餐补助,则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4、公司向职工实际支付误餐补助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首先,在合法凭据的取得上,按公司制度规定,如果是按实际发生“误餐费”按标准发放补贴(也可按实报实销处理,因属于“因公”的实报实销则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不按误餐补助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如果按公司制度规定,误餐费补贴只要发生“误餐”情形,就按标准发放补贴,则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次,误餐补助虽然是对“吃饭”的补助,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误餐补助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因此,出差误餐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确定工资薪金支出或福利费支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关于内部凭证的规定,发生的误餐补助可以通过写明人员、时间、事由、误餐补助标准、误餐顿数的自制内部凭证来入账。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建议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尽可能接近国家规定发放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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