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口径
发文时间:2022-04-06
作者:常则宇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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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许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与所得税时还是一头雾水,因此笔者在此篇文章中将与个体工商户相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与计算方法进行了归纳。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述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口径是在查账征收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包括核定征收。


  一、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纳税规模不同,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如果业主根据自身经营及业务规模需要,选择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一般纳税人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2.如果年应税销售额未达500万元,通常在设立时期就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据此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税〔2022〕15号)


  即:


  1.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自2022年4月1日之后,不论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季度额是否超过45万元,按照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均可以选择免税政策;对于以3%预征率预缴的项目,暂停预缴。


  2.财税[2021]7号文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可选择3%减按1%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于2022年3月31日截至。


  二、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应当以业主为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只要收入和费用归属于当期,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均计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亏损


  (1)收入


  个体工商户获取的与经营有关的各类收入,不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均需缴纳所得税。


  (2)成本、费用、损失及其他支出


  下表列示了个体工商户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其他支出,按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划分

 (3)税金


  除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外,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各类税金及附加均可在税前扣除,其中包括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附加费等,并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即:


  A.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可以减征上述“六税两费”;


  B.如选择减征上述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扣除。


  (4)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如果存在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亏损弥补的年度最长不超过五年。


  2.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image.png

 3.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1〕8号):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即:


  A.上述所得税减半政策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B.如某一纳税人同时经营两个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合并计算,对于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不受主体是否是个体工商户的影响,同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即可享受新政(财税〔2022〕15号)的免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依据业主个人的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与一般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存在较大差异。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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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李舟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缓交实际操作要点其实就是这段话解释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缓交要不要正常申报?答案是肯定的,必须正常在预交申报时填报申报,不能因此而不做申报;

第二个问题,缓交是否影响填表?从政策文字理解,应填写预交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问题是,相关行次是什么?这里没有说清楚,我将预交申报表格式列出来看看:image.png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看看预交表格会不会为此做出调整,比如增加一行“缓交”,但个人认为可能不是很大。
上述表格中,相关行次是哪一行?9行之前显然是不可能填写缓交内容的,12行是减免不是缓交,13行是实际已缴纳,也不是,14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预交的千分之二所得税,只剩下一个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可以按照不同预缴方式选择,如果将缓交税款理解为税务机关确认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0也是可以的。

第三个问题是明年什么时候交?可以延迟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应该是第一季度的预交所得税申报,那个时候在15行将原来调减缓交的所得税再调增。。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李舟解读:再次强调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李舟解读:这里的头两个问题同企业所得税一样,正常申报,次年第一个申报期一并缴纳。但这个缓交是否影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填写呢?

看这个条款的意思是不影响填写,本年度每期预交申报正常填写申报,只是不用划缴税款而已,这个同企业所得税预交要填写相关栏次不同,需要注意。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05-29

  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二、《公告》内容解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明确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时,仍然沿用上述判断方法。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时间要求。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4.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办理方式。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该省准备免除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的一切税费

 二哥翻朋友圈突然看到一条信息,山东省准备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


  看到这个信息,我脑海中反复回想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目前有啥优惠,心中也顿时增加不少疑问。


  增值税方面,如果个体和小微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月度10万,季度30万免,同时还享受减按1%的征收率,如果免除一切税费,那么简单的意思就是超过30万也能免的意思,那么开专票呢?这个免不免呢?


  如果个体和小微是一般纳税人,怎么免?开专票免不免?


  企业所得税方面,个体不涉及,小微企业,目前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5%、10%,那么是否要给政策全部免了?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全部免了?


  所有税费,那么还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等,如果真全免确实是个大利好哦。


  想着这些疑问,我忍不住立马就点进去看了,我想看看到底是如何执行的?


  结果还只是一个大方向的东西,这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77号的内容。


  其中关于税费减免就是这样规定的。


  加大免税力度。在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基础上,在地方权限内,从文件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免除一切税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还没啥具体措施,但是我看到了关键字,在地方权限内。好像解决了我不少疑问。


  税收减免地方有啥权限?我们看看几个比较重要的税种。


  增值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好了,增值税方面好像地方做不到啥主。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企业所得税好像也没啥搞。


  唯一有点搞头的就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所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可能就是文件说的在地方权限内吧。


  当然,具体如何操作,山东省的小伙伴们还是要随时关注税务局的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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