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9日发布2020年第10号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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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二、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上述延缓缴纳税款政策,如何实操?本期税喵将结合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6月11日总局“税务讲堂”上的讲解,为您提炼以下与实操相关的重点内容:
一、小型微利企业应如何实际操作
1.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实征收与核定征收,下同)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明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说白了,也就是二、三季度应预缴的税款可以延缓缴纳至2021年1月15日前。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将增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次,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上述行次填写延缓缴纳的税款金额即可。
3.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如果有企业自愿放弃享受延缓缴纳政策,预缴申报时在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次填写“0”,并简要填写原因说明后,即可正常办理缴税。
二、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实际操作
1.个体工商户((包括查实征收与核定征收,下同)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2.5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可以缓缴的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3.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税喵特别提醒:
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讲解时强调:延缓缴纳政策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也就是说,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如果同时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等所得时,不能适用延缓缴纳税款政策。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经营所得中仅有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适用延期缴纳税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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