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件的横空出世,让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现在大众的面前,众多明星网红也在忙不迭的退出合伙企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合伙企业除了作为持股平台,目前在私募领域也是广泛应用。私募领域初始投资额巨大,初始投入资金是否缴纳印花税也一直是争议不断。
一、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在核算合伙人出资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直接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第二种是私募基金根据行业特性,单独设立“合伙人出资”、“实收基金”科目。
二、实务观点
实务中有财务专家、税务征管人员及财务人员认为,如果合伙企业使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就需要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若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无论计入哪个科目,实质都是合伙人的原始投资,仅以财务核算来确定是否缴纳税款,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三、法理分析
1、同样是资本投入,投入公司与投入合伙企业是否存在不同呢?
法人公司的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同样是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是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责任承担方面来说,合伙企业初始投资于法人公司投资款还是存在差异的。
2、《印花税法》依旧未明确
2022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印花税法》中规定,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印花税法》将营业账簿直接与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划上等号,但是这个等号到底是字眼上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还是实质意义上的资本投入,依旧没有明确。
3、税务答复
近年来,一些重点省份、市区的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纳税咨询答复是不需要征税,如下图中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的非常清晰,也是非常具备参考价值。
综上所述,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相关政策之前,对于私募基金或者创投为主的合伙企业,投资金额较大,建议使用”合伙人出资”、“实收基金”科目,以防范印花税争议和税收风险。为避免税企争议,也是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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