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中资产优化配置案例:西游探案之资产置换该怎么“税”
发文时间:2022-02-09
作者:孙爱莲
来源:税律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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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资产置换,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相互用自持的各类资产(包括股权),通常被统称为资产包,进行互换,以达到各自发展的利益需求。这种操作在上市公司集团间尤其常见,主要是出于保持业绩持续增长的需求,往往由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以置换出已经出现呆滞或者经营不善的资产等。实际上,IPO过程中,为了避免重大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优化拟上市主体的资产配置等原因,也会用到资产置换的资本运作手段。资产置换涉及的税种比较多,通常会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等,而我们通常喜欢运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所适用的企业重组形式中并不直接包括资产置换,所以资产置换的税收处理需要详细拆解后,再具体分析条件来判断能否适用“免税优惠”。


  接下来,小必就用西游集团旗下悟空股份IPO过程中的资产置换过程为各位分享下该怎么“税”?


  案例背景


  悟空股份和八戒有限均隶属于西游控股集团,悟空股份正在积极筹备科创板上市的大事儿,三师团队进场尽调后了解到:悟空股份主要从事研发和生产的场所位于某工业园区一期厂房,办公、产品陈列及对外销售和提供服务的场所位于某市中心区域的整栋商业楼宇,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均为八戒有限持有,因此悟空股份长期需向八戒有限支付不动产租赁租金(年租金近1000万元)。同时,八戒有限100%持有的花果山公司主要为悟空股份提供生产过程中某环节的加工和技术支持,悟空股份为此需要按期向花果山公司支付劳务和服务费。除此外,悟空股份100%持有的女儿国公司主营业务为广告、影视类作品的设计、制作与运营,跟悟空股份的主业(生物医药产品研发、生产与运用)不一致。基于这样的情况,三师提出悟空股份和八戒有限需要进行资产置换。具体为:八戒有限以持有花果山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楼宇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与悟空股份持有女儿国公司100%的股权进行置换,置换中均以各资产包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进行交易,差额部分由悟空股份以现金补足。

 小必解析


  以上悟空股份和八戒有限的资产置换包含厂房、商业、股权以及货币资金,涉及税种多而且相对复杂,小必建议用以下四步来厘清思路,只有看清交易实质才有可能寻求最优的税务处理结果。


  01、确认交易性质及可能共同选择的税务处理方式


  在本案例中,站在悟空股份的角度,是资产收购业务,而站在八戒有限的角度,又貌似应该是股权收购业务,那么到底该判断为悟空股份向八戒有限收购资产,还是八戒有限向悟空股份收购股权呢?由于悟空股份需要支付现金补足差价,总不能说八戒有限向悟空股份收购其持有女儿国公司100%的股权及部分现金吧,由此判断,只能是定性为悟空股份向八戒有限收购资产包(即花果山公司100%的股权,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楼宇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及负债),悟空股份以持有女儿国公司100%的股权及部分现金作为收购对价。八戒有限为资产转让方,悟空股份为资产收购方。


  确认了交易性质为资产收购业务后,紧接着就需要判断双方是否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假设本案例中,悟空股份支付的现金补足部分不超过整体对价的15%,乍一看来貌似满足股份支付且超过85%的条件了,但不巧的是,资产收购业务还需要满足一个重要的比例,那就是被收购资产占转让方资产总额超过50%,本案例中八戒有限可不是只靠悟空股份的关联交易“生存”的,事实上,八戒有限经营着西游控股集团另一板块的业务,且未来也有独立上市的潜力,因此置换出的资产包对于八戒有限全部资产来说,远达不到50%。


  因此,在只能定性为资产收购业务的前提下,分析了悟空股份和八戒有限的交易条件,判断出本次交易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所得税重组政策,双方需要确认资产或者股权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各方置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交易价格进行确认。


  02、分析出让方的税务处理


  由于八戒有限是资产包的出让方,根据资产的属性,将会涉及到以下税种:


  增值税


  八戒有限转让持有花果山公司100%的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八戒有限转让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简单看来构成不动产转让,应该涉及增值税。但本次交易中,由于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包括抵押借款和物业服务人员等)一并转让,满足财税[2016]36号文中关于资产重组的条件,因此增值税最终适用“不征”。


  土地增值税


  目前,土地增值税方面能运用的企业重组政策主要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但不幸的是,文件中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改制重组行为并不包括本案例中的资产置换,因此,八戒有限需要就转让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八戒有限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针对办理产权过户的房产及股权,计缴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STEP1中已分析到八戒有限只能确认资产包转让所得,并按适用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八戒有限取得女儿国公司100%的股权,计税基础即为其交易价格。


  03、分析受让方的税务处理


  虽然悟空有限是资产包的受让方,但由于其支付对价并不全是货币资金,因此其将女儿国公司100%股权作为对价也构成了转让其股权的实质行为,将会涉及到以下税种:


  印花税


  悟空有限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针对办理产权过户的股权,计缴印花税。


  增值税


  由于女儿国公司100%股权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涉及增值税。


  契税


  本案例的资产置换行为,并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中关于企业重组适用“免征契税”的范围,因此,悟空股份受让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还需要计缴契税。


  企业所得税


  STEP1中也已分析到悟空股份只能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按适用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取得资产包的计税基础即为其交易价格。


  04、找出税负影响因素,寻求优化方法


  经过以上三步,小必已经为八戒有限和悟空股份的资产置换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涉税分析,但此时两公司怕是已经开始打退堂鼓了,除了增值税外,即使印花税忽略不计,无论是土地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让人望而却步,就连平时不经常发生的契税也是一笔不小的税收成本,而对悟空股份来说,为了上市,又不得不完成这项资产置换,这时候找到税负占比较大的税种,然后寻求优化方法就势在必行了。


  这里,小必提供一种在最简单也基本上不改变原有交易行为的一种处理思路:将一个打包资产收购业务拆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个业务:首先,悟空公司向八戒有限收购其持有花果山公司100%的股权,对价是悟空公司持有女儿国公司55%的股权(按交易价格折算的比例),这时候,收购股权的比例为100%,股权支付比例也为100%,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双方可选择共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均不需要确认相关的股权转让所得;然后,悟空公司再向八戒有限收购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对价是女儿国公司45%的股权和部分现金,这时候就跟前面的分析类似,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悟空控股确认转让女儿国公司45%股权的所得,八戒有限确认转让一期厂房和整栋商业资产包的所得。这样简单拆解为两步后,起码能部分降低双方的企业所得税。


  小必总结


  以上思路仅是为了抛砖引玉,本案例中还有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也需要进一步优化,而且,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还需要谨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各种条件,小必就不再赘述了。事实上,实务中的资产置换可能远比本案例更复杂,小必认为如果都用以上四步法来分析拆解交易性质,那么各方的税收处理就不难得出了。至于优化方案,这个就需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了,不能简单粗暴以税负最低作为唯一条件,相信各位实操中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兴趣的小伙伴欢迎随时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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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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