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淄博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1994]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淄博市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符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指导思想明确,试点目标具体;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领导重视,措施配套。《方案》较好地体现了以城市为依托,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
三、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在整体推进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围绕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加快技术改造、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实施破产等方面工作,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修改完善有关内容,选好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尽快布置和启动,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
四、以城市为依托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一项开创性工作。鉴于试点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必须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暴露矛盾,研究政策,逐步加以解决,这是试点工作的基本方法。为此,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将进一步通力合作,分专题深入调查研究,引导和推动试点工作。请你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希望淄博市立足现实,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力争创出更多的经验,使试点取得实效。有关试点的进展情况和所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
关于淄博市《方案》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第8页关于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收入的使用问题。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第8页关于建立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问题。请按照国家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方案》中第三部分第四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
3、第9页关于企业改建为公司制后,其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问题。股份制企业国家股分红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4、第9页关于企业欠交“两金”和税后利润转为国家资本金问题。暂不予考虑。但地方企业欠交承包利润转作资本金问题,可由地方政府自定。
5、第9页关于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提补流动资金问题。应按新税制和《两则》规定执行。
6、第9页关于国家适当切块增加试点城市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问题。请按银行系统上报解决。
7、第11页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核销贷款损失问题。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执行。对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和“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两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
8、第11页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收缴比例问题。原则上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但因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现有失业保险金明显不足时,可上报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9、第12页关于将“拨改贷”和“基建基金”形成的债务转为投资的问题。可结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选择1~2个项目,由淄博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贷款银行上报具体方案,以便摸底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10、第12页关于请求支持目前经济效益差,但有发展前途,两年内可实现扭亏或减亏、暂时无力偿还到期贷款的企业的问题。国家对此已经采取了措施,具体内容请见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国经贸经[1994]82号),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传[1994]34号)和国家经贸委、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在落实信贷政策时继续作好限产压库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经贸传[1994]41号)等文件。
11、第14页关于提高地方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审批权限问题。
(1)关于提取比例。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通知》(财商字[1992]232号)中有关规定提取。
(2)关于审批权限。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存款,核销呆帐应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各家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销贷款。
12、第14页关于投入产出总承包问题。请按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3、第14页关于要求将国家某些行业实行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改为按区域社会统筹问题。鉴于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已经下发,请遵照执行。并应积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14、第15页关于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分离社会职能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税收优惠问题。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15、第15页关于企业1993年以前的外汇贷款允许以税还贷问题。应按新税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1994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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