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制造业企业,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委托美国企业研发发生的费用能否加计扣除?”实务中,随着新政的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近期热度较高。据统计,该类问题咨询量同比增长91.54%。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境外研发发生的费用,有扣除限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件”)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境外研发费用,为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中孰小者。
据此,企业应关注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情况。纳税人如果为制造业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其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有制造业务的企业,即使当年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到50%,仍可享受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适用75%的加计扣除政策。
例如,乙企业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该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为12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210万元。那么,乙企业委托境外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实际发生额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的孰小者。乙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为120×80%=9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为210×2/3=140(万元)。对比可知,乙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更小,所以其委托境外研发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96万元。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还需关注签订合同的类型——应为技术开发合同。同时,委托方应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关于合同形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64号文件规定,企业委托境外个人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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