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指企业的股东将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虽然股权转让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涉及业务往往较为复杂且一般涉税金额较大,对税务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从笔者实际查处的股权转让逃税案例来看,税务机关难以在事前风险管理中发现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而是通过稽查才得以发现,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税务机关难以提前进行风险预警。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就单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股东性质、规模大小等个体因素以及经营状况、成立时间长短等对于股权转让均无明显影响,因此很难得出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律。而税务机关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对于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采集不够完善,也为后续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公允价格进行界定。除了在公开市场达成的股权转让交易具有公允价格之外,其余交易方式下的股权转让价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股权转让双方对股权的心理价位及转让过程中的博弈。由于股权转让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双方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股权转让双方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在稽查中笔者也发现部分股权交易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虚报股权转让价格,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三是股权转让形式呈现多样化,税收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虽然股权转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但其转让形式已经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目前,股权转让的形式除了常见的现金之外,以房屋、土地等其他固定资产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为等价交换物的转让行为也逐渐增多,甚至出现了“对赌协议”、股权激励等新概念。然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在某些新事物上仍存在一些真空地带,使得税企双方出现争议时无据可依。
四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全面信息并实施全方位监管。对于发生股权转让需要变更工商登记进行确权的个人,由于纳税前置条件,他们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履行完纳税义务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但对企业无此规定,特别是非上市公司,部分股权转让方由于对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政策不熟悉,在发生股权转让时未及时就该应税行为履行纳税义务;也有部分股权转让方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不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就健全税费法律法规制度、深化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为税务机关强化股权转让的管理提供了新思路。
一是利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强化税务机关收集股权转让相关信息的能力。
首先,要构建多部门共享的数据集成交互平台。股权交易信息获取难造成的税企双方信息不对称,是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税源管理中面临的首要问题。通过将外汇、银行、证监、市场监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掌握的股权交易信息纳入平台,使税务机关能及时获取股东变更、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外汇支付情况等第三方信息,并进行跟踪管理。
其次,针对税务系统内部专业人才不足的情况,可以委托专业数据服务商以网络爬虫技术从公开网站上收集股权交易信息,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筛选疑点,以达到精准监管的目的。
最后,建议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增加股权转让台账信息模块,采集企业股东变更、股权转让价格及税款缴纳信息,全面反映企业历次股权变更情况,为股权再次转让和完善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二是充分利用物价部门的公信力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增强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判断能力。
股权转让价格直接影响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和纳税情况。由于股权转让形式的多样化,部分转让方又有隐匿收入的主观目的,仅凭税务机关一己之力,很难对转让双方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作出准确评估。通过物价部门对股权交易中涉及的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涉税财产进行价格鉴定,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可以成为一种新的选择。
三是及时出台适应新形势的税收政策,堵塞征管漏洞。
建议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法人股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可采取的核定征收方法,堵塞当前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交易多发的漏洞。同时针对“对赌协议”等新事物,通过出台相关税收文件来规范纳税行为,使税务机关在监管时有法可依。同时,针对大型集团公司、投资型企业等股权交易事项高发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以集中宣讲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精细化政策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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