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如何计算月折旧额?四种方法详细讲解!
发文时间:2024-10-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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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折旧是指计提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产生的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活费用中的价值,常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1.png今天,网校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这四种折旧方法下如何计算折旧额。

2.png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

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或: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

       =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举例:

正小保公司2024年3月购入一辆小轿车。入账不含税金额为1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

正小保公司从2024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计提折旧金额为:0.1667万元

计算过程: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10-2)/4=2万元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2/12=0.1667万元

2024年折旧金额总计=2*9/12=1.5万(因该小轿车是3月份购入,从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因此2024年共计折旧9个月)

工作量法

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实际)×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举例:

正小保公司2024年7月购入一辆小汽车,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万公里,净残值10万元。2024年、2025年、2026年该小汽车分别行驶3万、8万、10万公里。

每公里折旧额=(100-10) /50=1.8元/公里

2024年折旧额=3X1.8=5.4(万元)

2025年折旧额=8X1.8=14.4 (万元)

2026年折旧额=10X1.8=18 (万元)

3 双倍余额递减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净值(原值-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最后两

年改为直线法

举例:

正小保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9 月 30 日新购进用于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1 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 500 万元,当月已认证通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20 万元。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 202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由于 2024 年 10 月-2025年 9 月计提折旧 500×2/5=200 万元,

2025 年 10 月-2026 年 9 月计提折旧=(500-200)×2/5=120 万元。

2025 年应提折旧额=200×9/12+120×3/12=150+30=180 万元。

年数总和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举例:

正小保公司为制造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 9 月 30 日新购进用于研 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1 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 500 万元,当月已勾选认证。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20 万元。使用年数总和法计算 2025 年应计提的折旧额。

解析:

第一个折旧年度(2024 年 10 月到 2025 年 9 月)的折旧金额=(500-20) ×5/15=160(万元)

第二个折旧年度(2025 年 10 月到 2026 年 9 月)折旧的金额=(500-20) ×4/15=128(万元)

2025 年应计提折旧=160×9/12+128×3/12=15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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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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