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投资者为单位,应当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若境外投资者为单位选择投资撤回的方式退出合资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境外投资者是非居民企业,其撤资过程中产生的股息所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情形,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撤回投资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部分不缴企业所得税;超出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按照规定确认为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按照10%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为个人,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外籍投资者个人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股权在中国境内,属于转让在境内的财产。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外籍投资者个人撤资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并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收回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八)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当注意:外籍人员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是以美元币种出资。其股权转让所得以从受让方取得的外币收入减去股权成本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税,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入为美元,则该外籍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按美元计价,进而按前述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收入时币种与其初始投资币种不一致时,应将收入币种调整为初始投资币种计算以初始投资币种计价的股权转让所得,再折合成人民币计价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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