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 -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举例:小张是一名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置了一辆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的国产小汽车自用,并享受免税,当时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使用3年9个月后转让给纳税人陈某,免税条件消失。陈某此时应补缴车购税=20x(1-3x10%)x1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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