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存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定期存款,就是存入一定期间的存款,有1年以内的短期存款,也有1年以上的中长期存款。
无论持有期间长短,都属于银行的存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该作为“银行存款”列示。
二、定期存款计提的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定期存款结息日至报表截止日计提的利息,原在“应收利息”中列报,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在“货币资金”中列报。
根据CAS22,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即“摊余成本”本身就包含本金、利息及减值。
银行定期存款尚未到结息日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属于摊余成本的组成部分,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即与本金一起核算,列报时考虑流动性。具体而言,银行定期存款计提的利息在“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列报,对应损益项目是“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三、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定期存款是否作为现金等价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持有意图。用于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的定期存款才可能作为“现金等价物”,而具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
以下定期存款不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已经被质押或担保的定期存款。
企业已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存款利息。其表明:(1)管理层有持有定期存款到期的明确意图;(2)具备持有定期存款到期的财务能力。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定期存款,企业均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因此可以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四、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
如果是为企业自身提供担保而被质押的定期存款,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
如果是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被质押的定期存款,则再区分具体情况:如果是用于互保或反担保的,则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如果提供质押担保后收取担保费的,则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其他情形一般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列示。
已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存款利息的定期存款,因企业持有目的是为了获取较活期更高的利息,基于的是一种投资目的,因此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列示。
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或者虽有此意图但无法证明具备所需的财务能力,则意味着存在在到期日之前提前支取的较大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可以作为“现金”,但期末不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如果管理层具有明确的将某项定期存款持有至到期的意图,且可以证明企业确实具有所需的财务能力,无需在其到期日之前将其提前支取用于满足现金支付用途,则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但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确认利息收入。
五、使用受限的定期存款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如何列示?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货币资金时,我们可以将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予以列示。此外,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也可以单独披露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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