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能开专票吗?
发文时间:2024-7-19
来源:宁波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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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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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按1%期间,建议允许开具3%的专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减按1%期间,有开具3%专票的需求,是否可以?


  文件即没有明确,实务中似也无此必要,建议予以允许。


  按照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案例:


  甲企业(湖北省外)是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份一次性收取1年的费用。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并按1%征税率开具专用发票。但采购方进项税额减少,成本增加,因此采购方希望降低价格,但是双方合同已经签订,而且修改合同手续繁琐,经双方协商,由甲企业开具3%的专用发票。


  分析:


  文件中无法得出在3-5月份,只能开具1%征收率发票的明确说法。


  5号公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适用1%的,按照1%开具发票,其他情况,似乎并没有明确不可以开具3%发票。


  1%是临时性优惠征收率,还是新增的征收率?


  如果1%征收率只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那么在此期间可以开具3%征收率发票;如果1%是增加的一个征收率,那么在此期间可能必须要开具1%的发票。


  个人更倾向于第一种说法,是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按照1%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很多观点认为1%是新增征收率的原因,是本次不含税销售额按照1%换算。


  实际上,如果按照3%换算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想适用1%的征收率,要么就票面开3%税额,采购方抵扣3%,销售方在申报表上做减免税款申报,但这样会导致征抵不符;要么就规定1%不得开具专票,但不得抵扣对采购方不利。


  按照1%征收率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可以避免上述情况,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其是新增的征收率。


  减按1%与增值税税率变化不同


  例如,16%税率降到了13%,发生在2019年4月之后的纳税义务,16%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只能开具13%税率,但是1%的征收率过后,3%的征收率仍然会继续存在。


  跨期纳税义务的问题


  还可能存在一种风险,甲企业开具的是1年的服务费,5月之后的服务,其适用征收率为3%,现在一次性开具1%,是否有风险?


  总结:


  笔者认为,此事无对错,只是希望尽早明确,否则因发票征收率不符合规定,又是进项税不得抵扣,又是不属于合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很吓人。


  同时,不允许在此期间开具3%的发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无此必要。


  当然,如果总局明确不允许开具,纳税人绝对遵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好政策请好好用——"网络货运"代开专票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几个月前,我正与一位做煤炭生意的朋友会面时,他的手机微信响了,他说是物流无车承运平台让他告知今天的开票信息(煤炭吨数、起止运地、运费等)。我有点惊讶,按照我对无车承运的理解,难道不是实际承运人帮人运了货,自己开不了专票,然后才找平台方代开专票吗?


  哐框!我这个读死书的人又被打脸了。我只知道政策规定物流平台可以代实际承运人开专票,我哪里知道是托运人想怎么开这个票就怎么开的呀!说好的平台方需要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交易、物流、资金信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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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的最后一天,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无车承运”正式更名“网络货运”。对比这一政策与前期无车承运的579号文件,操作层面更加清晰、监管更加注重实效:


  一、要求平台方具备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对物流信息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数据与交运部监控系统有效对接;要求会员单位必须税务登记。


  二、按照3%为会员(实际承运人)代开专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


  三、纳税情况:平台代会员缴纳增值税,收入归属会员,由会员申报缴纳所得税。


  这是一个好的开始,明文规范了平台的税务权限义务,期待更多的平台经济模式都能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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