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发票又添项目:财政补贴收入可开发票
发文时间:2021-12-20
作者:herozgq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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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遇到了一个案例:企业收到政府发放的财政补贴,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很多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就发放的补贴开票。按道理来说,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该不可以开票才对,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财政补贴是一种招商引资、促进生产流通、扩大国际贸易的做法。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财政补贴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其实质是一种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而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货币型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的财政补贴大多数都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既然不用缴税,那应该也就不需要开票,只需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据即可。但如前文所述,许多地方政府又要求企业开具发票。


  一方面是政策规定,一方面是地方政府要求,很多企业在这种两军夹击的位置上感到很困扰。


  不过好在目前,这个问题有了解决方法。


  笔者看到,在增值税开票软件中,税收编码6开头的不征税类别又增加了615、616两类编码,其中615编码为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编码615的出现一下子解决了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而政府又要求开票的痛点。不征税发票作为从税务系统开出的发票,其本身是受到有关部门认可和接受的;同时由于其不征税,也符合政策规定要求,对于企业而言类似于一种收据的功能。


  目前已经有企业实际运用这种形式来开票,一方面满足了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没有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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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收到的财政补贴如何计算增值税

前言:直接挂钩的理解+财政补贴来源对增值税的影响


  只有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构成增值税销售额组成部分的财政补贴,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新政前,中央和地方补贴征收增值税待遇有所不同,而现在中央政府补贴不征收增值税的文件已作废,后续如何执行财政补贴的增值税事宜,现行文分析如下。


  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案例


  甲企业是运输公司,政府对其进行了各种补贴,包括省市两级的购车补贴,部级的新能源补贴,市级政府的运营补贴,市级的园区补贴等。


  分析


  1、直接挂钩的理解:与销售互动密切相关,且构成对价。


  个人认为,45号公告所述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不仅指按照收入、数量计算的补贴收入,还应与纳税人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销售行为对价的补贴收入,才属于增值税的销售额范围。


  以上的各种补贴,其中市级政府的运营补贴是根据甲企业的运输工作量计算,与甲企业的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是对其服务收入的补贴,该补贴应认为与甲企业销售运输服务的收入、数量直接挂钩,应按照增值税销售额来计算。其他的政府补贴,不符合上述条件,没有构成增值税销售额。


  2、45号公告之后,无需考虑财政补贴来源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在45号公告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2020年1月1日失效)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当时的政策,中央财政补贴即使构成了增值税销售额,但根据3号公告,也不征收增值税,现3号公告已经失效,之后则无需考虑财政补贴来源对于增值税的影响。


  3、增值税所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政府的财政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改)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此处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各种来源,也包括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也可能构成增值税销售的组成部分。常见的误区是,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老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017年修改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向购买方”的表述删除,也即意味着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各种来源,不仅仅只包括从购买方处收取。


  4、准则对于政府补助和收入关系的阐述。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第五条规定,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准则对于财政补贴与收入的关系,与税法基本类似。


  总结


  1、无论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各级政府补贴,只要是与增值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与销售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销售对价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2、45号公告后,无需考虑财政补贴来源对增值税的影响。


群众咨询《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问题解答

1.问:广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问: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时间是何时?


  答:该财政补贴每年办理一次,当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于次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如2019年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于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


  3.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是否可以申请2018年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答:《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所属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的,适用该办法,2018年的不追溯执行。


  4.问:境外人才是否需同时符合《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和《广州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条件?


  答:境外人才符合两目录其中之一即可(紧缺人才还需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需同时符合两目录。


  5.问:申请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申请人申领补贴的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纳税年度内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纳税年度内的在广州市的工作天数计算方法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一(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计算。即在广州市工作期间按照个在广州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广州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广州市工作期间的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广州市、境外单位或境内其他城市单位同时担任职务的个人,在广州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6.问: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7.问: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需递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财政补贴时需递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申领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申请人承诺配合监督检查,承诺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广州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认定文件,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技能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许可通知)等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广州市的年度工作天数是否达到累计90天的材料: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内)、承诺书。


  (六)申请人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


  (七)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8.问:如果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工作,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按在中国境内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优惠政策仅在大湾区内实施,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据此,《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穗财规字〔2019〕5号)明确了计算公式,对广州市应分摊给予的财政补贴设置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因此,如果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广州工作,其补贴应按穗财规字〔2019〕5号文规定的公式计算广州市应分摊给予的财政补贴,非仅对应纳税所得计算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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