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会计问,正在汇算,有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不征税收入60万元,支出了50万用于购买服务,服务价款47万,进项税金3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一、3万进项能否抵扣?问题二、汇算的调整金额是多少?
进项抵扣没有什么争议,因为“支付”或“负担”的税金是进项税金,都可以抵扣。本例这个属于支付的,所以可以抵扣。凡是担心是政府补贴不由企业承担,所以不能抵扣,都是想歪了。
麻烦的是进项税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这个东西该不该交所得税?
看看政策就明白了。
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政策是:“取得的”资金不确认为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不确认为扣除,5年“未支出”的资金要转为收入。
强调一点,进项税金是支付服务费价款时法定的支出,是实现该项用途必须支出的金额,不能因为可以抵扣,就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范围。
用于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金,并未形成费用,所以本身就没有扣除;属于已支出的金额,所以5年后不转收入。
所得税汇算时的税收金额如下:
取得的资金60万,其中计入损益47万。此47万为不征税收入,对比会计确认递延收益与否进行调整。
支出的金额50万,其中计入损益47万。此47万不得税前扣除,对比会计确认相关费用与否进行调整。
如果会计处理正确,则本年调增与调减金额相同,不影响所得税。
结余的金额:10万,此10万元如果一直不用,在第6年调增纳税。
强调一点,从所得税角度看,结余的金额是10万,而不是13万!税金那3万已经支出了。
那么问题来,会计该怎么处理呢?
取得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60万
贷:递延收益 60万
采购服务时:
借:管理费用 47万
借:进项税金 3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借:递延收益47万
贷:其它收益 47万
可见,如果这样处理,的确不影响企业所得税。但“递延收益”科目有13万元的贷方余额。
那么,会计上剩下的13万元递延收益,该如何处理呢?
五年后转收入,是所得税的政策,按财税[2011]70号文规定:“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要在第6年计入收入。
这个政策的关键是“发生支出”,支付进项税金,显然属于发生支出,所以,只要没有新政策,按现行政策,支付进项税金不在需要确认收入之列。
会计处理不受所得税政策制约,按政府补贴的具体要求,企业应该在确认该专项支出不再发生时结转损益,因为这的确构成一项经济利益的流入。
不论会计在哪一年将递延收益全部转入其它收益,进项税金对应的金额都会形成税会差异,即会计上确认为一项收入,但所得税不确认收入——所以要调减!
例如:第二年,结合业务事实与补贴政策,剩余的资金不再使用也不再交还财政,会计就应确认其它收益。
借:递延收益 13万
贷:其它收益 13万
因为未达五年,所以当年应该纳税调减13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中“计入损益的金额”。
第六年,未使用的10万元应计入收入,所以,应该纳税调增10万元,属于结余金额中“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那3万元进项税金呢?
竟然是白捡的,等于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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