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企业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亏损弥补的年限。一般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延长亏损弥补年限的五种特殊情形: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2.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所述“困难行业企业”为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行业的企业。4.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二、对外投资发生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三、企业重组的亏损弥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企业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四、境外所得的亏损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整体盈利时境外机构存在未弥补的亏损,即形成企业的非实际亏损额,非实际亏损额不受5年弥补期限的限制。
五、筹办期的亏损弥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六、税务机关查增所得的亏损弥补。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例如,某企业2020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亏损50万元,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那么,该企业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70-50)×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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