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指南 促转化”专栏之九: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
发文时间:2021-10-15
作者: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来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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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力度,提升政策精准送达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议事协调联席会办公室近期编制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集》。“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创新创业中关村”公号将以专栏形式陆续推出“操作指南和典型案例”相关内容,以扩大《条例》社会影响力,激发全社会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动能,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北京加快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本期推出第九篇“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一)适用对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


  (二)办理流程


  1. 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离岗创业书面申请(须经所在单位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同意);


  2. 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会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 单位审批,如审核不通过,则终止;


  4. 审核通过,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


  5. 单位对相关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确因工作需要可延长期限;


  6. 离岗创业期满可返回单位,亦可解除合同进行继续创业。


  (三)依据文件


  《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


  (四)基本要求


  1.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式,吸引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2.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3.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后方可申请离岗创业;


  4. 离岗创业期限: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2)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离岗创业期限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年。


  5. 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


  6. 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可参照申请离岗创业,返回时,原单位应按其相应管理岗位等级做好岗位聘用工作;


  7. 离岗创业期间岗位相关规定:


  (1)事业单位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2)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回原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返回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双方协商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间视为原单位工作年限,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年限可视为连续工龄;


  (3)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离岗创业期满后自愿流动到企业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提交材料


  《北京市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离岗协议。


  (六)受理部门


  各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人力社保部门。


  (七)办理时间


  随时办理。


  (八)问答


  离岗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事业单位须与离岗创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原聘用合同。也可以就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订立协议。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离岗创业人员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离岗创业人员在原单位享有哪些福利?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考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后可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


  (2)离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提出考核建议,原单位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原单位决定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3)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由原单位缴纳,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按约定时间交给原单位代缴(或在发放的基本工资内代为扣缴),离岗期间,原单位按本人离岗前缴费基数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遇有国家基本工资调整时,相应调整缴费基数;


  (4)企业应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离岗创业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其所在的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并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5)离岗创业人员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实施“温暖创业”计划,为科研人员提供“政策包”和“安全垫”


  【摘要】


  为使科研人员能够离岗创业、敢于离岗创业、愿意离岗创业,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从人员双流动通道建设、离岗创业过渡期设置、职称晋升通道设置等多个方面出台系列政策文件,使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据可循、无后顾之忧,让技术团队能够安心离岗创业,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明确规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但由于部分高校院所未出台离岗创业方面的相关细则,科研人员对离岗期间的职称评定和返岗后的岗位安排等都心存顾虑。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自动化所”)相继出台了《关于技术团队离岗创业的暂行意见》、《科研团队离岗创业实施细则》等系列文件,为科研人员提供“政策包”和“安全垫”,形成了特有的“温暖创业”模式,既不影响原科研任务的开展,又让技术团队能够安心离岗创业,积极推动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建立人员双流动通道。为保证离岗创业项目有过硬的技术基础,在编在岗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均可申请以离岗创业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经批准后,科研人员与自动化所、原所在科研团队签订离岗创业合同,自动化所在3年内为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期满后离岗人员可选择是否重新返回科研岗位。


  设置离岗创业过渡期。自动化所将离岗创业的3年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申报项目、职称晋升、社保福利等相关资格和待遇,离岗创业人员可随时根据创业情况选择返岗,原所在科研团队保障其回团队工作。


  设置职称晋升通道。自动化所规定任职年限满足基本任职条件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免评审直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为离岗创业人员单独设立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单独评聘,不占用自动化所年度岗位指标。依据申请人离岗创业期间公司的发展情况,确定是否获得正高资格,目前已有2人通过这一途径获得正高级职称。


  提供全面配套服务。在准备离岗创业的阶段,自动化所协助离岗人员编写《商业计划书》,与投资方对接和谈判,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参与公司组建等流程化服务,解决各种创业细节问题。


  自动化所王磊和罗引博士成功创办企业是自动化所离岗创业政策实施以来的典范。自动化所复杂系统管理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曾大军在回国的10余年里,一直致力于安全信息学和大数据智能领域研究,带领王磊博士、罗引博士等核心团队成员致力于开展跨模态语义挖掘、深度认知计算、多语言分析与理解、面向领域的数据增强等多项国内领先核心技术研究,服务于新华社、中国日报社、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随着技术日臻成熟,为满足用户的应用需求,三位联合创始人于2017年共同创立中科闻歌公司,王磊博士和罗引博士申请离岗创业,自动化所为其保留3年的人事关系,期间保留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保留申报相关产业化项目的资格。在王磊博士和罗引博士全职从事公司业务运营的带动下,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超2亿元,目前已完成4轮融资,共计3.5亿元,且进入上市辅导阶段。


  截至目前,自动化所批复包括生物特征识别、智能语音处理、智能视频处理、分子影像、康复机器人、工业视觉等高精尖领域离岗创业实施方案26项,办理离岗创业手续57人,知识产权对外作价投资近2.3亿元,吸引外部投资超10亿元,创业公司整体估值超60亿元。


  【案例启示】


  体系化、规范化的离岗创业政策是解决科研人员后顾之忧、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效形式。自动化所在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方面,以下做法值得高校院所学习借鉴。一是规范操作流程。出台支持离岗创业内部细则,使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审批及后续管理制度化、流程化,让离岗创业人员吃下“定心丸”。二是柔性管理。设置离岗创业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离岗人员相关待遇,可随时选择返回科研岗位,使科研人员心无旁骛去创业。三是全面细致服务,使科研人员心明眼亮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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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新房:需要缴纳哪些税?

一揽子增量政策密集推出后,11月典型城市开盘去化率年内首次突破四成,一二手房成交规模均创年内新高。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深圳市11月一二手住宅总网签成交超1.5万套。其中,新房住宅网签8076套,环比上升94.5%,创近46个月以来新高。随着利好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楼市持续回暖,那么纳税人购置一手住宅需要缴纳哪些税?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购买住房

  一般来说,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相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于契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即2024年12月1日前,购房者原则上应遵照上述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深圳市作为特殊城市(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之一,对于改善性住宅并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2024年12月1日前,在深圳市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应按一般税率而非优惠税率计征。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企稳回暖,近期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同时,16号公告明确,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四个城市,可以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无论首套还是二套,140平方米以下契税税率均为1%。

  举例来说,2024年11月,深圳的张先生计划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前往深圳市龙岗区某新开发的楼盘看房。据销售人员介绍,该小区提供88平方米、115平方米、145平方米三种户型,张先生看中了115平方米的户型,总价为400万元(不含增值税)。在看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介绍了国家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并帮助其计算需要缴纳的契税。假设张先生选择购买115平方米的户型,如果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需要缴纳的契税为400×1.5%=6(万元);如果张先生符合适用16号公告的情况,则可以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需要缴纳的税款为400×1%=4(万元)。

  购买非住房

  非住房一般是指商铺、写字楼、厂房、车位等非居住用途建筑,对于个人购买非住房的,涉及的税种为契税和印花税。其中,契税税率为3%—5%,印花税税率为0.05%。购房者如果是小微企业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条件的,可以享受印花税减半的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配建车位车库与商品房同步销售的通知》发布后,广州市商品房项目配建车位车库销售可以按规定与商品房销售同步实施。王女士购买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120平方米的新房及15平方米的车位共计300万元。其中,新房价格为290万元(不含增值税),车位价格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当王女士询问税款问题时,房产中介人员回复,王女士购买的新房和车位需缴纳契税额为:300×1%=3(万元)。

  然而,这种将住房和非住房混淆计算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房产交易中,常常会遇到住房和车位一起销售的情况,对于既涉及普通住房,又涉及非住宅的交易情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二条明确规定,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也就是说,王女士如果购买的车位和住房登记在同一不动产权证上,且对应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则车位的契税税率与房屋相同,均按照1%的税率缴纳契税,税款为3万元;如果车位和住房分别对应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号,则应分别确定计税依据和税率,此时王女士需要缴纳的契税为290×1%+10×3%=3.2(万元)。


一份标准的资产重组适用不征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24年6月13日,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79,股票简称:宏创控股)发布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部分资产并增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产划转情况概述

  随着企业的业务发展,为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和资产结构,公司拟对现有资产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公司冷轧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公司全资子公司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铝业”),并以划转的净资产对鸿博铝业进行增资。

  二、划转双方的基本情况

  1. 划出方: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划入方:滨州鸿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3. 双方关系:鸿博铝业为宏创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宏创控股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三、本次资产划转方案

  (一)资产划转范围及基准日

  本次划转拟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现有冷轧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鸿博铝业,同时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将与冷轧业务相关的资质、合同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至鸿博铝业。青岛德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于2024年6月7日出具了[2024]德铭评字第057号《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产和负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冷轧业务相关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63,644.61万元,较其账面值57,863.00万元,增值5,781.61万元,增值率9.99%。具体情况如下:

1.p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划转的资产总计62,376.61万元,其中负债4,513.61万元,净资产57,863.00万元。划转基准日至实际划转日期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变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最终划转的资产、负债以划转实施结果为准。预计划转净资产不超过57,863.00万元,其中20,000.00万元增加鸿博铝业的注册资本,其余转入鸿博铝业的资本公积。

  本次划转资产权属清晰,本次划转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

  (二)划转涉及的业务及员工安置

  本次划转前的公司涉及的冷轧业务相关资质、合同、人员及其他相关权利与义务一并根据实际情况转移至鸿博铝业。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公司和鸿博铝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为相关员工办理相关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三)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拟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协议主体变更安排

  对于公司已签订的涉及业务的协议、合同等,将办理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将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移至鸿博铝业;依法或依约不能转移的协议、合同、承诺仍由公司继续履行。

  (五)价款支付

  本次资产划转不涉及价款支付。

  四、本次划转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划转有利于完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2、本次划转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进行,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划转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次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尚需税务部门认定;划转的债务(如有)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尚需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和配合。

  注:

  1.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2.[税收政策]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3.[税收政策]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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