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基金赎回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1-11-08
作者:herozgq
来源:财税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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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但是,对于纳税人购入基金,并没有按照合同持有至到期,而是中途赎回了基金,这种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否要征收增值税,大家是税收执法实践中还是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就是,140号文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只有购入基金,持有至到期,才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而如果你在该基金没有到期前,只是中途赎回基金,则不应该适用14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应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纳税人中途赎回基金,不同于将该基金转让给第三方。如果是金融商品转让,在转让前和转让后,基金份额还是存在,这种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基金的赎回,在赎回后,基金份额不存在了,因此赎回属于“提前持有至到期”,也应该适用140号文的规定,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纳增值税。


  但是,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就认为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属于玩文字游戏,搞出一个什么提前持有至到期的概念,从而不能完全认同第二种观点。


  因此,我们对于基金的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还是要回归交易的实质,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去分析这个问题。


  实际上,我们要看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于资管计划增值税的规定有两条:


  第一条:非保本收益分配不征收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条:资管计划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这里,我们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从基础法律关系入手,我们最后实际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


  140号文第一条规定=140号文第二条规定(也就是说,140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表达的意思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为什么呢,我们就要从资管计划的基础法律关系入手来看这个问题:

对于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给第三方,这个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该缴纳增值税是没有疑问的。首先,财税[2016]36号文中,其他金融商品明确包括基金等各类资管计划。其次,投资人将基金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在转让前和转让后,基金份额还是继续存在的,也符合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链条抵扣的特征。


  但是,基金的赎回为什么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呢?我们要从资管计划的法律关系入手。所有的资管计划,包括基金其实基础法律关系都是基于《信托法》,即投资人基于对管理人的信任,把资金托付给具有专业的第三方管理、运用,以获得投资收益,投资人承担风险并享受收益。在基金的赎回中,实际上是投资人向管理人发出指令,要求取回其投资本金和对应的投资收益。在这个指令下,管理人需要按照目前持有的投资标的的市场价值,卖出相关金融商品,实现货币资金后,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分配投资收益。


  因此,在基金的赎回中,管理人要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分配投资收益,就需要按投资人发出赎回指令时点的市场价值卖出投资标的,这个卖出标的过程中产生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按照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的规定,应该由基金管理人为纳税人,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第二步,管理人卖出投资标的,在基金账户有了可分配的现金后,再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基金份额灭失),同时分配这部分本金对应的投资收益。


  所以,基金的赎回,从基础法律关系上来看,实质是基金管理人向基金的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和分配投资收益的过程。


  鉴于这部分投资收益,管理人是根据投资人发出赎回指令的时点,按照市场价值卖出对应金融商品实现的,这个对投资人没有任何保本的承诺,且这个收益也是根据市场波动决定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因此,在投资人赎回基金的过程中,管理人从投资人返还投资本金本身就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分配这部分投资收益,正属于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中的非保本投资收益的分配,不属于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理解了这一点,大家就能理解我们上面说的那句话“140号文第一条规定=140号文第二条规定(也就是说,140号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表达的意思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原因就是,资管计划只有至到期,管理人到期按照市场价格卖出所有投资标的,然后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和分配投资收益,这种情况下不属于金融商品,不征收增值税,本质上还是说的140号文第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资管计划到期,向投资人分配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基金的赎回,为什么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我们从基础法律关系和交易实质入手就能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而不再是在字面意思层面做文字游戏式的解读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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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案例详解所得税纳税调整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税率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是购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价格,不包括买入金融商品支付的交易费用和税费。但对于持有以下规定情形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金融商品的买出价是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免税规定


  以下8种情形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缴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5、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转让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其增值税处理。


  (一)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6*6%,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月末金融商品转让产生收益,确认的“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额,不是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再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按收益额/1.03*3%,计算出税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如产生转让损失,按损失额/1.03*3%,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6、注意事项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购买金融商品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会计上计入投资收益的交易费用应计入资产的成本。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的,不予税前扣除。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8、案例详解


  甲公司是生产汽车零部件的企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1. 2019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价格11元,其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1元每股,支付交易手续费5万元,会计上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4月30日收到该笔已宣告发放但未实际支付的股利。


  2.2019年7月1日该公司将该股票的80%捐赠给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该股票捐赠日开盘价12元每股、收盘价13元每股。


  3.该股票2019年12月31日收盘价为14元每股。该公司账面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4.2020年5月20日收到该股票的股利3万元,6月1日该公司将剩余20%的股票以 15元每股转让给乙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涉及计算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元),不考虑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费。


  答案解析:


  1. 4月份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投资收益 50000


  贷:银行存款 115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2.计算7月份捐赠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并编制捐赠股票以及实际缴纳该笔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2019年7月捐赠股票应缴纳的增值税=(13-10)/1.06*0.06*80%*100000=13584.91


  借:营业外支出 813584.91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800000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3584.91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3584.91


  贷:银行存款 13584.91


  3.假定无其他调整事项,请计算该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交易费应计入股票计税基础,调增所得额50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为5000000*12%=600000元,调增所得额813584.91-600000=213584.91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减所得额=(14-10)*20000=80000元


  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50000-80000+213584.91=5183584.91元


  4.2020年账面利润500万元,假定无其他调整事项,请计算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所得免税,调减所得额30000元;


  股票转让应缴增值税=(15-10)/1.06*0.06*20%*100000=5660.38


  会计上确认该股票转让所得=(15-14)*20000-5660.38=14339.62元,税法上确认转让所得=(15-10)*20000-50000*20%-5660.38=84339.62元,调增所得额=84339.62-14339.62=70000元


  上年捐赠超限额的部分本年允许扣除调减所得额=213584.91+50000*80%=253584.91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00000-30000+70000-253584.91)*15%=717962.26元


  9、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


厦门市税务局解答4个“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问题

1.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


  答: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2.金融商品转让如何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答: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举个例子: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0-2000)÷(1+6%)×6%=56.60元


  【温馨提示】


  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


  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个人转让金融商品暂不征收增值税。


  3.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到期赎回时,是否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答:不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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